生活中,驾驶机动车辆时顺路捎带亲朋好友的情形比比皆是,乐于助人、好心搭载本是一件美事善事,但由此而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也是屡见不鲜。那么,因为好意搭载发生事故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担呢?6月11日,靖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好意搭载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让我们用一起案例告诉大家。

基本案情:陈某、王某、李某(均为化名)在一起务工,下班后,李某驾驶个人私家车携陈某、王某一起回家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一辆半挂车相撞,导致3人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李某操作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半挂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原本一次期待的回家之旅却变成了一场飞来横祸,后陈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挂车司机、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16万元。驾驶员李某认为该行为属好意同乘,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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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之规定,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系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陈某、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受伤,系一般过失行为,故本案应认定为好意同乘。对于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判令由李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半挂车司机承担30%的赔偿责任,乘坐人自行承担3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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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本质是乐于助人的善意行为,并非营利性客运合同关系。驾驶人需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保障车上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若造成车上乘员人身损害,由机动车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为了不让好意变坏事,在好意搭乘他人时,请一定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同时搭乘人也需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准备,不要让一次好意演变成一场官司。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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