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犯罪,不劝其收手还协助销赃?记者今日获悉,成都高新法院审结一起罕见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在两名作案人员均未归案的情况下,对两名销赃人员进行了法律的严惩。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22日3时许,两名男子拾某(在逃)、仁某(在逃)伙同他人驾驶面包车,强行撬开一家店铺后盗窃数十箱茅台酒。同时,被告人江某某、蒲某驾车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当天5时许,两辆车出现轨迹重合。同日10时许,两名被告人在重庆以321800元的价格出售22箱零2单瓶茅台酒给烟酒回收店老板,老板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钱款。

店铺发现被盗后,于当日向成都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展开调查工作,根据编号一致的茅台酒与交易现金冠字号一致的10000元现金,将江某某、蒲某挡获归案。

在多次审讯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对案发当时出现在案发地附近的供述存在矛盾,对凌晨出发去重庆的行程内容、售卖白酒等事实不能做出一致供述,但因作案人均未归案,两名被告人拒不供述销赃事实。

随后,高新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高新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这起案件由高新法院院长何良彬担任审判长,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蒲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这起案件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致相当,因此不区分主从。根据二人的前科犯罪情况、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量刑。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蒲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蒲某、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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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案

这起案件中,虽然江、蒲二人归案后由始至终否认销赃事实,辩解称只是去过重庆,没有卖过茅台酒,案件中均系间接证据,但二人不能对深夜开车出现在盗窃现场附近做出合理解释,辩解称吃面与附近没有通宵营业的店铺相矛盾;不能对凌晨出发去重庆的行程内容做出一致供述;对添加烟酒回收店老板微信并售卖白酒的事实予以否认且没有做出合理解释;对随身查获的部分现金中与烟酒回收店老板取款现金冠字号一致的情况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根据经验法则、逻辑法则判断,被告人在本身经济状况较差的情况下,突然持有并出售大量茅台酒,获取茅台酒的地点、时间,销赃的方向、即时性,大额现金支付的方式等均不符合一般行为规律,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据此推定江某某、蒲某对出售的茅台酒是犯罪所得具有“主观明知”。

此外,在有证据证实茅台酒为正品的情况下,法院最后采用了销赃价格作为这起案件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的数额。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常莉娟 编辑 王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