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本后, 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作者: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执行时效指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案情简介

一、北京二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乙公司与被执行人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根据乙公司申请,于2015年12月23日裁定终结(2014)二中⺠初字第141号⺠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乙公司如发现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申请恢复执行。

二、2019年6月,乙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甲公司以乙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已超过法定期限、其申请不应予以准许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三、北京二中院认为甲公司以乙公司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件不存在不能执行或没有执行线索的情况为由,主张再次恢复执行应当在二年以内,而乙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该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京02执异434号执行裁定,驳回甲公司的异议请求。

四、甲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2020年12月10日,北京高院作出(2020)京执复164号执行裁定,驳回甲公司的复议申请。

五、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请执行监督,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190号执行裁定,驳回甲公司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案件终本后,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本案中,在北京二中院作出(2015)二中执字第715-1号执行裁定,以甲公司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明确乙公司在甲公司等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为由,裁定终结(2014)二中⺠初字第141号⺠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下,乙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予以恢复执行并无不当。甲公司关于乙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应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法院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虽然可以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但该行为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亦不代表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

2.《最高人⺠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年12月1日实施)第九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恢复执行有两个途径:一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规定了依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并明确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恢复执行的情形,明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一种结案方式,不是彻底的执行终结,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定期进行一次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恢复执行。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的原理,同时为避免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以此逃避债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继续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允许当事人继续行使相应的程序权利。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年12月1日实施)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人⺠法院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虽然可以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但该行为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亦不代表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中,在北京二中院作出(2015)二中执字第715-1号执行裁定,以甲公司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明确乙公司在甲公司等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为由,裁定终结(2014)二中⺠初字第141号⺠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下,乙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予以恢复执行并无不当。甲公司关于乙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应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3-008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190号】

本文作者检索到了以下2个同类案例供读者朋友参考:

案例1:贵州广某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林某宝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250号】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终本规定第九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恢复执行有两个途径:一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规定了依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并明确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恢复执行的情形,明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一种结案方式,不是彻底的执行终结,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定期进行一次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恢复执行。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的原理,同时为避免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以此逃避债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继续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允许当事人继续行使相应的程序权利。第十六条第二款即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因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相当于又有了新的可供执行财产,也就符合了恢复执行的条件。

案例2:广东省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某联供水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99号】中认为,一、关于本案能否恢复对(2000)肇中经一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适用的专门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前,执行法院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前述规定裁定中止执行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在中止执行的情况下,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提供了财产线索的,属于中止的情形消失,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采取的执行措施及适用的专门程序,即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以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该规定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由此可知,虽然根据不同时期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可适用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只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就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曾先后在农业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年。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23-2028)、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美国国务院国际领导者访问项目(International Visitors Leadership Program,简称IVLP)访问专家(知识产权方向)。

唐青林律师擅长重大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公司诉讼和公司治理、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法(商业秘密)、刑事辩护(主要包括金融犯罪、公职人员犯罪、企业家犯罪)。

唐青林律师公司法领域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过《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等十多本法律实务著作,在商业秘密领域出版过《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等三本著作,办理过39起在各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唐青林律师长期关注公职人员犯罪、企业家犯罪领域研究。办理了大量涉及公职人员和企业家犯罪的案件。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过四本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实务著作,包括《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出版;《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程序辩护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定罪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唐青林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嘉宾受邀参加CCTV法制专题节目“大家看法”节目,对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点评,唐青林律师多次被《新华社》《人民网》《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华英才》《企业观察报》、《中国贸易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唐青林律师曾经在《法学研究》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论文,在北大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防范风险》2008年起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先后任某上市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李舒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含公司常年顾问、公司改制和控制权争夺等)、商事争议解决(含诉讼和仲裁)、强制执行与资产处置、金融与投融资、破产重整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执业以来,曾为数十家中外大型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就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数百亿元。

李舒律师对公司、金融、借贷、担保、执行及刑民交叉等领域有长期而深入的研究,已经出版的著作包括主编《担保纠纷疑难问题及诉讼实战指南》《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公司诉讼疑难法律问题解读》等。

李舒律师在其长期关注的民营企业家权利保护领域和涉民营企业家财产纠纷和处置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整体解决方面,对相关法律问题和司法政策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并有诸多成功案例,2019年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民企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

李舒律师与国内外媒体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并就诸多法律实务问题接受数十家国内外著名媒体采访,曾受邀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华融、际华集团等机构为各界讲授法律实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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