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结合《信访工作条例》,详细说明其对被征收人的影响:1、征地拆迁争议多不属于信访事项范畴。2、明确对信访人行为的“限制性规定”。3、信访之路走不通,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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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日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信访工作条例》正式施行。

信访曾经是部分被征收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习惯性选择,可新《信访工作条例》中不仅明确了征地拆迁争议大多不属于信访事项范畴,而且载明了对信访人行为的多项“限制性规定”。

下面结合《信访工作条例》,详细说明其对被征收人的影响:

1、征地拆迁争议多不属于信访事项范畴。

以往在征地拆迁中,一些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有意见,和征收方发生了纠纷,不愿意妥协签字,又不愿意走法律途径维权。一是担心费用成本太高,二是担心律师起不了太大作用,诉讼达不到提高补偿的目的,因此执着于四处上访。

《信访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上述规定意味着,可以通过诉讼、复议等程序解决的问题,想要通过信访来解决,难度非常大。而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纠纷,比如拆迁补偿问题、违法强拆、违法占地等问题,很明显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来彻底解决的,大多不属于信访事项范畴,被征收人最好不要寄希望于通过信访途径解决。即使被征收人执意信访,最终也会回归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程序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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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对信访人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边界和限制。

新出台的《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了对信访人行为的“限制性规定”,下面以两个最需要注意的情形进行说明:

(1)走访不得越级,且人数受到限制。

《信访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二十条第三款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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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访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信访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规定了6项不同的违法信访情形,其中包括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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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访之路走不通,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

被征收人应该明白,信访难以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纠纷,而且越级走访、频繁上访、缠访闹访都是不可取的,不仅不能解决问题,严重的反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受到处罚。

那么,面对征地拆迁、拆违所引发的行政争议,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呢?

随着征地拆迁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备,不管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具体的征收程序、补偿规定,为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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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被征收人若对补偿决定或者强拆不满意,维权的最佳途径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意信访容易将法律赋予的权利救济机会丧失殆尽。

被征收人一定要理性看待信访这一途径,不要将其视为“免费”的权利救济通道,而是应该按法律、政策的指引去救济权利,补偿安置才会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