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北京名鉴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12月通过网挂方式竞得山东省邹城市政府前108亩宗地地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仁和里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项目开发,2014年1月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3月在发改局立项,并在规划局办理了《用地规划许可证》,2016年6月被政府无故中止。随后,政府多次提出以土地置换或货币收购等方式解决该宗地问题,我公司均表示同意,但最终都不了了之。2018年领导班子换届后决定重启该项目,2020年10月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顺延土地使用年限,并给予我公司经济补偿(至今未到位)。2021年4月17日召开规委会通过了项目方案,随后我公司在审批局办理了《规划许可证》。该项目各项审批手续齐全、合法,已进入施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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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人防部门却以“该项目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不是房地开发项目,原来的行政审批都批错了,现在把它都掰过来”为由,要求办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许可》,导致项目再次被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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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政府编制的《权责清单目录》第42项的事项类型中明确显示上述许可属于“其他权力”。根据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二审批类别。”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提出“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二审批类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可见,以“其他权力事项”设定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的许可正属于国务院文件中明令禁止的违法变相审批。

针对该事件,我公司向有关部门邮寄了《请示报告》,邹城、济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证明》和《复函》:“

我局出让的是该宗土地的国有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权”。

山东省司法厅立法二处答复:“看了你们的分析,这个理解不错,我们立法的原意就是这样,你们理解的立法的原意没有问题;你们不是单体的人防工程,你们是商业开发;发改和国土给你们的批文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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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人防部门对上述证明材料均不认可,迫于无奈我们提起行政诉讼,三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漏审了上述证明该宗地是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不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证据,最终山东省高院作出(2024)鲁行申53号裁定,驳回了我公司再审申请,认定:“名鉴开发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案涉项目宗地位于邹城市人民政府前市民公园,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该认定将我公司依法竞得性质为商业的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成了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的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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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裁定故意漏审我公司提交的案涉项目不属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相关证据,引用法律断章取义,故意曲解立法原意,对多项事实认定错误。在《裁定书》中甚至连我公司抗诉请求中的事实和理由都未进行阐述,而本案三名审判法官均不是

“人民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向我公司送达立案通知时所载明的承办法官。

自我公司取得该项目宗地已有十余年时间无法开工建设,如今又出现了两种相互矛盾的认定,是三级法院和人防部门对该宗地的认定存在错误?还是邹城市自然资源局和审批局的审批存在错误?作为此事的受害者,我公司至今已遭受3.54亿元经济损失,上述两方认定究竟谁对谁错,该项目究竟何去何从?恳请有关部门彻查,还我公司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