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信用中国披露,因多收取电费和住宿费,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被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该行政处罚全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通市监处罚﹝2024﹞00007号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04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63,810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6.381

违法行为类型:供电企业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向崇川校区、海门校区承租商户转供电,按0.9元/千瓦时标准收取电费,其中崇川校区2020年度25家承租商户用电1557389千瓦时,2021年度24家承租商户用电1045892千瓦时;海门校区2020、2021年度承租商户用电196382千瓦时。2022年起,当事人改按0.54元/千瓦时与承租商户结算电费。 根据供电公司电费发票计算,当事人崇川校区2020年度表1电价为0.6465元/千瓦时,表2电价为0.6715元/千瓦时,2021年度表1电价为0.6414元/千瓦时,表2电价为0.6664元/千瓦时;海门校区2020、2021年度电价在0.63-0.81元/千瓦时不等。因当事人与供电公司抄表周期不同步,崇川校区各承租商户用电挂表情况不明,海门校区电价每月波动,难以准确计算承租商户应付电费,故取电价加权平均数计算承租商户应付电费。因当事人与商户的合同、协议只约定了租金和水电费,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规定,当事人应按照同期工商业平均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承租商户收取电费。 经测算,崇川校区2020年度工商业平均电价0.648元/千瓦时,2021年度工商业平均电价0.6458元/千瓦时;海门校区2020、2021年度工商业平均电价0.7181元/千瓦时。按(0.9-当期平均电价×1.1)×当期用电量计算,当事人崇川校区2020年度多收承租商户转供电费291543.22元,2021年度多收承租商户转供电费198322.04元,海门校区2020、2021年度多收承租商户转供电费21619.69元,合计多收511484.96元。 另当事人向崇川校区1、2、4、5、8、9号楼和海门校区1-10号楼实际住宿人数为5-6人的6人间宿舍住宿学生按1200元/生·年(600元/生·学期)标准收取住宿费,2020年春学期计收5386生,2020-2021学年两学期各计收7058生,2021-2022学年两学期各计收7305生,2022-2023学年两学期各计收8337生。 依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具备一般条件的社会化学生公寓执行中等收费标准。现阶段收费标准为:……每间宿舍住5-6人的每生每年不超过l000元”的规定,当事人实际住宿人数为5-6人的6人间宿舍住宿学生应按1000元/生·年(500元/生·学期)标准收取住宿费。 2020年春学期受疫情影响,比原计划推迟2个半月开学,当事人按一年住宿10个月计退2.5个月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生·年的退费300元/生,即2020年春学期应按250元/生·学期标准收取住宿费,实际按300元/生·学期标准收取住宿费,多收50元/生,计收5386生,多收269300元。 2020-2021学年、2021-2022学年、2022-2023学年各学期应按500元/生·学期标准收取住宿费,实际按600元/生·学期标准收取住宿费,多收100元/生·学期,6学期共计收45400生,多收4540000元。 2020年春学期以来合计多收住宿费4809300元。

处罚依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

处罚机关: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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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