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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想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在满足以上积极条件的同时,结婚也应当排除以下消极条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我国实行的是结婚登记制度,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在完成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的约定,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即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当然,想要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都应当承担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有: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同时,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