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557字,阅读完毕约需8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笔者最近遇到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5月至10月,受害人小文被犯罪嫌疑人涂某以开办检测实验室为由,先后诈骗人民币165万余元,后经催要返还120余万元,直至2024年4月案发,涂某尚有45万余元未归还。

涂某被刑事拘留后,小文就委托笔者担任受害人的代理人,在涂某的刑事诉讼中为其实现合法权利。

2024年6月5日,涂某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12日,笔者到人民检察院申请阅卷获批,复制、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6月13日,在阅卷的基础上,和涂某委托的律师就涉案款项的退赔、谅解等达成一致,并为受害人小文取得第一笔退赔赃款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害人代理人阅卷权的意义

笔者非常推荐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要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尤其是在起诉阶段,被害人的代理人享有的阅卷权是被害人主张权利的重要手段。

目前,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起诉阶段享有阅卷权已经是法定权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此也做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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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及时安排,由办案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办案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辩护人阅卷,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设置专门的场所或者电子卷宗阅卷终端设备。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刻录等方式,人民检察院不收取费用。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后,就享有和嫌疑人辩护律师一样的查阅、摘抄、复制案卷的权利。

早些年,“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的实现方式是案管中心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征求案件案件承办人同意后再允许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目前主要的方式是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保障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的权利。

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是更为规范合理的做法,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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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再举一个受害人由于没有及时委托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实现阅卷权而被反噬的反例:

2019年10月,上海T公司实际控制人文某举报该公司总经理汤某在经营过程中以虚开普通发票等方式挪用公司资金6000余万元,2019年10月24日,汤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1月28日以上述罪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T公司在此时已经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以受害单位身份查阅、摘抄、复制汤某涉嫌犯罪的案卷,但是文某由于轻信一些所谓的关系人士的意见,没有在起诉、审判阶段委托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

2020年10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汤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以虚开发票罪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T公司不服人民检察院不以挪用资金罪起诉汤某的决定,以各种方式向各级部门反映,但是由于未能及时阅卷,且最终的法院案卷中也没有涉及挪用资金部分,所以始终无法提起有效的诉求,甚至无法调取原案卷中最关键的一份审计报告主张其合法权利。

反而是汤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就利用案卷中挪用资金部分对他有利的证据和文某的报案笔录、询问笔录等材料中的内容,向各级司法机关控告文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问题,给文某带来极大的被动。

此消彼长之间,文某非但没有能够实现公司的合法权利,反而陷入种种被动和不利局面,笔者认为,T公司没有及时委托律师以受害单位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是最大的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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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建议所有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单位)都委托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以各种方式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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