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李某在甲公司购买了大型衣柜,甲公司不负责送货上门。李某在货拉拉上下单货运服务,赵某接单。货车到达甲公司后,赵某告知李某自行将家具搬运至车上,在李某的要求下,赵某协助其进行搬运,过程中不慎滑倒受伤。本案李某和赵某是货运合同关系,搬运服务是否为货运服务的一部分,往往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货运合同,不同于搬家服务,货运合同仅负责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搬运服务往往需要另附搬运费用或单独约定,故本案中搬运货物并非货运服务的合同内容。帮助搬运货物就是帮工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李某在将家具搬运至货车上的过程中,临时要求赵某进行协助,并非事先约定,且并未给付报酬,赵某的行为系义务帮工。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定李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赵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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