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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醉酒人

也是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吗?

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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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我们老生常谈的一句话,那么自己不开而把车交给喝酒的朋友开,是不是可以避免自己的刑事责任呢?近日,西夏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某日,李某某、张某某二人共同饮酒后,欲外出开车兜风,张某某将自己租来的小型轿车交给一同饮酒的李某某驾驶。二人沿西夏区北京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川市第二十四中学南门前路段处时,与道路北侧树木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及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驾驶人李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30.77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已向租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西夏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机动车的控制人,明知李某某饮酒,仍将其租赁使用的小型轿车交由李某某上道路行驶,主观上放任他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且实际提供车辆让其驾驶上路,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故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均已危险驾驶罪论处。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法官提醒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若是直接控制车辆的所有人、管理者、驾驶人在明知行为人饮酒而同意对方驾驶自己控制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而除了上述情形,以下行为也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1

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威胁、刺激他人饮酒,且饮酒后未给他人找代驾的行为;

2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西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