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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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一日,魏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魏某驾驶白色大众途昂越野车到永宁县望远镇某餐厅门口,看到张某停放在餐厅路边的黑色坦克300型越野车,遂驾驶车辆正面撞击该车车头部位,没解气,又下车用拳头击打该车引擎盖,用脚踢踹车门,致车身多处受损。经鉴定,车辆受损部位的损失价格为13816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魏某与张某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魏某在三个月内赔偿被害人张某15万元,同时,张某向魏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魏某家属代为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万元。

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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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经本院审理认为,魏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且魏某已与张某就部分经济损失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也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无论婚姻家庭纠纷还是日常琐事纠纷,都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应采取激烈手段,轻则需对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重则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从而受到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惩罚,且损害财物价值超过5000元的,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永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