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2482字,阅读完毕约需12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笔者接触到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3月22日,文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文某近亲属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在刑事拘留期间,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辩护手续及取保候审申请,但未获批准。‍‍‍‍‍‍‍‍‍‍‍‍‍‍‍‍‍‍‍‍‍‍‍‍‍‍‍‍‍‍‍‍‍‍‍‍‍

4月21日,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律师于4月23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辩护手续和书面“建议对文某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且与承办人针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等进行探讨,承办人也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

4月28日,经过审查,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对文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建议开展补充侦查工作,但未再讯问过文某。

6月4日,文某接到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其6月5日到检察院做讯问笔录,文某向律师请求法律帮助。

6月5日,律师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询,得知公安机关早在5月22日就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6月6日,辩护律师向承办检察官再次递交针对第二次提请逮捕证据的“建议对文某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检察官在听取律师意见后表示,当日已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6月6日当天,文某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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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在当事人逮捕审查中的权利‍‍‍‍‍‍

在这起案件的两次提请逮捕过程中,其实都存在同一个问题,就是辩护律师在逮捕审查期间的程序性权利如何得到保障的问题。‍‍‍‍‍‍‍‍‍‍‍

第一次提请逮捕虽然没有产生误差,是因为基于对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的正确判断,也就是预判公安机关会在对当事人“刑事拘留延长至三十天期满后再提请逮捕”,所以才能准时向人民检察院递交辩护手续,充分发表法律意见。‍‍‍‍‍‍‍‍‍

但是,三十天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而不是固定期限,公安机关可以在刑事拘留7天以内,或者在7至30天以内的任何一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而当事人处于被羁押状态,也无法及时向律师通报检察院提审情况,在短暂的七天逮捕审查期间(去除双休日,实际上的审查工作时间只有五天),辩护律师未能及时向检察院递交辩护手续和充分发表法律意见都是有可能发生的。‍‍‍‍‍

第二次提请审查逮捕是在文某的取保候审期间,理论上在一年内的任何时间内,公安机关都可以随时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尽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嫌疑人的查逮捕期限可以长达15天至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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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但是,如果像本案这样,5月22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但未通知辩护人,尽管审查期限可以至6月6日,但是辩护人直至6月4日当事人接到检察院讯问通知才判断公安机关可能再次提请逮捕,在6月5日确认后立即开始准备辩护材料,6月6日向检察院递交辩护意见,已恐怕是回天乏力。

这里就有两个问题:

第一、公安机关在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的时候,是否需要将该法律程序通知律师?

答案是:没有规定,也就是不需要。‍‍‍‍

虽然这个答案很让人遗憾,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均未做出相关规定。‍‍‍‍‍‍

第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审查材料后,是否需要将该法律程序通知律师?‍‍‍‍‍‍‍‍‍‍‍‍‍‍‍‍‍‍‍‍‍‍

答案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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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中规定:‍

二、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四、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拟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在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配备记录人员,完整记录律师意见和工作过程。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并记录在案。

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性决定时,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且人民检察院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

那这里还有一个操作细节上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后,如何知道嫌疑人的律师是谁?又如何向律师进行告知?‍‍‍‍‍‍‍‍‍‍‍‍‍‍‍‍‍‍‍‍‍‍

那就需要律师在侦查阶段就第一时间将委托辩护手续递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在看到律师的委托手续后,应当根据《十条意见》在第一时间以法律允许的各种方式通知律师。‍‍‍‍‍‍‍‍‍‍

具体到本案,文某的律师在第一次提请逮捕前就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委托辩护手续,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之后,案件管理中心就应该通知律师。

辩护律师根据经验,在未收到通知的情况下,主动在第一次审查逮捕期间向检察院提交了委托辩护手续,那么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就应该有该辩护律师的登记信息,在公安机关第二次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之后,也就是在5月22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第二次提请逮捕的法律文书后,案件管理中戏应该将此程序性决定通知文某的律师,这次通知的重要性远远高于第一次,因为这次提请逮捕辩护的程序,辩护律师是根本不可能根据经验推断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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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无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都没能及时向辩护律师进行通知。

而且,在笔者印象里,人民检察院对《十条意见》的此条,确实没有做的很好,我从来没有在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提请逮捕后,接到检察院主动打来的电话或者短信等。

这一点的落实和执行,真的需要改进。‍

三、结语

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没有法定义务通知律师,律师应在侦查阶段及时将委托手续递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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