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793字,阅读完毕约需8分钟

一、公安副卷

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在阅卷的时候一般能看到的往往是《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补充侦查卷》。但是实际上,除此之外还有一本《副卷》是不会给律师阅卷的。

这里就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聊一下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制作的《副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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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副卷的内容

公安机关的所谓“副卷”,其实就是“侦查工作卷”。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的规定,案卷分为“证据卷”和“侦查工作卷”。“证据卷”(也就是所谓的正卷)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交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并向辩护律师公开并经庭审质证的案卷材料,最终保存在人民法院档案管理部门;而“侦查工作卷”(也就是所谓的副卷)是公安机关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审批文书、领导批示、案件研究记录、侦查方案与实施情况的材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但不需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材料等。如果有必要的话,还需要制作“秘密侦查工作卷”,专门存放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人员信息、技术侦查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资料等材料。“侦查工作卷”由公安机关档案部门长期存放保管,一般不予对外查阅。

在“副卷”中,主要包括三类内容:

1、第一类:内部呈批手续。

由于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每一步措施都必须由至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因此刑事侦查措施的采取,至少会经过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单位、法制审核部门、公安负责人四级审批,而这层层审批过程所产生的内部呈批文书,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案件本身也没有证据意义上的影响,因此存放于副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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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类:与秘密侦查工作有关的内容

这一部分内容,传统上是存放公安特情,耳目身份材料;需要保密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相关人员信息及使用化名的情况说明等。 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采用技术措施侦查案件已经成为破案的主流手段,目前这部分案卷主要包括在侦查过程中采用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网络监控、监控图像和视频的比对识别等侦查手段有关的材料。 这部分秘密侦查的内容显然也是需要放入副卷单独保管的。

3、第三类:对案件走向会产生一定影响的材料

这一部分内容,一般包括“通案讨论记录”、“案件汇报”、“领导批示”等。

第一、“通案讨论记录”

一般参与成员有: 案件承办单位、案审部门、法制部门相关人员,特殊情况下会有上级公安机关条线部门、人民检察院的提前介入部门、专业行政执法部门等,有时甚至会有人民法院的相关部门参与。 这些记录往往能反映出参与部门、人员对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证据状况等认识差异和讨论思路

第二、“案件汇报”

一般是下级单位就案件的侦查办理情况向上级领导、有关部门反映汇报的内容,汇报的内容往往会由于各部门、领导等关注的重点不同而有所侧重。例如,给公安部门上级领导的汇报材料往往着重于涉案人员的抓捕到案和口供、证据采集情况;给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材料往往着重于案件办理对维护地方稳定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所作的努力等;给各级政法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汇报则更侧重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案件证据等内容。

其实,律师在侦查阶段要影响案件走向,就要向侦查机关提供扎实的辩护意见,引起办案人员对案件定性、证据上的重视,并在“案件汇报”过程中重点提出律师观点,并形成有利局面。

第三、“领导批示”

一般是各级领导对举报信、案件汇报材料等书面文件作出的批示,批示内容根据领导的风格会详简不一。有的批示内容比较多,会对侦查工作提出详细的要求,例如:“请建军支队长落实李市长指示。王爱国”

有的批示内容则相对简单,按照指示从低到高强度顺序一般为:“依法妥处”、“依法阅处”、“依法处理”、“严肃处理“等,如果是”依法严肃处理,结 果报我”的话,那就意味着必须用最高强度的力量去工作,并且原则上每天一简报,一周一汇报。反之,如果领导只是在 自己的名字上画一个圈,表示“知道了”,基本可以正常办理,且不用汇报。当然,如果是那种长篇大论的批示,那就更要认真研读,依照领导要求逐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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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图片来自于互联网,与本文内容无关,仅做示例,特此说明。)

三、结语

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卷(副卷)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现实,也是由公安侦查工作的特殊性所造成的,相信在很长时间内仍将继续存在,一味加以否定是不明智、不理性的。如何在制度上兼顾公开性和专业性,进一步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与公平,才是我们所有法律人应该思考和关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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