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今年59周岁,是一名“60后”劳动者。2012年5月,他入职某配件公司从事车间工作,一干就是十多年。

2019年4月,公司发布了一则公告,要求所有员工请假需用企业微信线上操作,若无请假流程而自行不来上班的,视为旷工处理。

2023年1月9日,不熟悉线上操作的辛某请年轻同事帮忙,在企业微信中提交了年休假申请,时间为1月10日至1月20日。公司予以批准。待辛某已经开始休假后的1月11日,公司发出《春节放假公告》,安排辛某所在生产车间于1月16日至1月27日放假,1月28日、29日因调休正常上班。1月28日早上,多名员工未按时返岗,辛某所在车间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要求未到岗人员通过线上流程补请假。当晚,辛某给该负责人发微信,告知其于1月31日返岗。1月29日下午,辛某又在公司后勤主管来电时说明他不会线上操作请假,再次以口头方式提出返岗后补假。沟通过程中,主管对请假及相应天数未置可否。

1月31日,辛某返岗工作,却接到了公司的解雇通知。公司以辛某2023年1月28日至30日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随后,辛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10万余元。仲裁支持了辛某的请求,配件公司不服,将辛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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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请假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口头请假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每个公司的要求和章程有所不同,就本案中的公司来看,在2019年4月,该公司发布了要求所有员工请假需用企业微信线上操作的公告,那么其实口头请假是不符合公司规定的,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辛某年龄较大,且此前均在他人协助下完成线上请假审批流程,那么辛某主观上其实并无旷工的恶意,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应给予年龄较大的老员工适老的人文关怀,因此公司不应以此为由解除辛某的劳动合同。

2、在此案件中公司有权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公司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本案中的辛某作为年龄较大的老员工,并且辛某已在该公司工作多年,距离退休年龄仅余两年,用人单位在解除与辛某劳动关系时应适当审慎包容。且辛某的违规请假行为并未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也没有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所以不足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失妥当,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公司不应自行解除合同。

3、遇到此类事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可能,我们可以首先尝试与公司进行协商,表达对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的担忧,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通常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那么最后如果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或协商无果,我们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解除合同通知书等。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冷静,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我们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具体的建议和帮助。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媒体等渠道曝光公司的违法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4、后勤主管有没有一定的责任?

后勤主管其实是有一定责任的,根据案情,辛某在需要线上申请补假时,提前给后勤主管发过微信,告知其于1月31日返岗。并且第二天,辛某又在公司后勤主管来电时说明他不会线上操作请假,再次以口头方式提出返岗后补假。那么考虑到辛某年龄较大,以及采取口头请假并未损坏公司利益等因素,后勤主管应该给予其相应的帮助,可以与辛某、公司进行相应的沟通。但是后勤主管并未采取相应的行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辛某的合同被公司违法解除,所以呢,后勤主管应当负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