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我认为实习生王某不应该负济南综合管网坍塌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且在报告中“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这样的描述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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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原因主要原因其实非常清晰明了——王良法安排人员将现场支护方式,由内支撑式拉森钢板桩进行支护改为钢板支护,也就是说现场施工方并未按设计要求>3米深度的基坑的支护方式进行施工。这是导致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调查报告中,也明确了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沟槽支护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挖掘机多次碾压沟槽南侧违规堆放的土方、违规拆除支护钢支撑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冒险进入沟槽内作业,沟槽南侧土方坍塌导致支护钢板发生位移将作业人员挤压致死。

至于说这个主要原因是什么因素造成的,权责应该如何分担。

公告发布的内容上看,我们可以知道,这个分包队伍就没有签订合同,那么,严格来说,总包和监理根本就不能让这个分包进场。同时,王良法也未得到丞达公司法律授权。我们至今也无法得知这个笼统的称呼“施工队伍负责人”王良法,到底是什么公司?什么职位?和丞达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其实,行业内的人都知道,这个王朗法的队伍其实就是挂靠的劳务“游击队”。

另外,其实从12月19号起,这个项目现场相关的所有人就知道了分包没有按设计施工,支护存在安全隐患的事情,并且出具了书面的函件进行通报。随后的时间,又针对项目基坑安全隐患,接连发布的《安全隐患通知单》、《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参建的各方在事故发生十多天前,就已经知悉施工方存在违规施工,使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事情了。并不是非得等到29日的《工程停工令》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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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29日的函件和程序中有几个疑问?

29 日向青岛投资公司下达《工程暂停令》,并由四工区项目部质量员(实习生)王念璞签收,当日晚,四工区项目部常务副经理、生产经理、安全总监一并商议制发《工程停工令》。由于王念璞个人原因,至事发前《工程停工令》未送达或告知丞达公司。

29日白天的时候已经下发了《工程暂停令》,而晚上再次下发《工程停工令》,也就是说这是两份函件,而第一份函件即暂停令实习生王某已经签收,但后一份停工令,王某没有传达至丞达公司。虽然我们不清楚函件的具体内容,但“暂停令”从字面上的意思也是让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吧!而且为什么在下达暂停令后,又马上补发一个停工令呢?我猜测应该是在29日,现场已经出现了“险情”,比如基坑发生变形,已经是肉眼可见的安全隐患了。项目部和监理为了规避程序上的风险,连夜补充签发了一份停工令,无独有偶在次日30号的上午,坍塌事故发生。

仔细想想,这两份工程指令前后签发的顺序和时间很“暧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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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工程停工令》并不是说,施工方接受才会停工,这个指令只是程序上的存档函件。真要让现场立刻马上停工,紧急的情况甲方或者监理的负责人会直接电话通知,一般情况各方工程专题会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各方签字。行业外的人以为拿到《工程停工令》才停工,这样的情况几乎不存在。

同时,在现场各方的管理上也存在相当大的问题。大家啊要明白一个道理,在施工现场,如果不是给钱的甲方“默许”,仅凭一个劳务分包就擅自把支护方式都改变了,几乎不可能!因为现场劳务分包做的活儿,需要甲方确认工程量才会支付工程款。否则,劳务分包瞎乱搞是算不到钱的!

所以,不要以为擅自更改设计,并且拒不整改,且持续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基坑中施工,是这个王良法劳务队伍的私自作为,这背后必然得到了总包、甲方的默许。

综上的简要分析,你会认为一个实习生因为没有将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会成为这个事故的主要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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