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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概念

1.个人合伙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个人合伙是指在合伙合同中,合同主体均为自然人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合伙人均为自然人的合伙往往没有工商登记注册,而是借用他人或者某个合伙人的营业执照,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进行经营。

2.合伙财产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二、个人合伙退出后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以合伙合同终止为前提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二款: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由此可知,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以合伙合同终止为前提。若合伙人在合伙合同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则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损害合伙本身的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清算程序并非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的必要前提。但若合伙未经清算,则可能会产生人民法院认定合伙财产及合伙债务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

三、个人合伙退出后分割合伙财产的举证责任

1.一般情况下,原告承担合伙财产在合伙终止后留有剩余财产的举证责任

如上文所述,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分割合伙财产之前须进行清算否则不能分割合伙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合伙人之间的清算协议或者财产审计报告作为判决分割合伙财产的前提,在法院无法查明合伙盈亏情况时,一般会以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为由驳回原告诉请。

《蔡泊富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505号】

最高院认为:本案双方无退伙协议,也没有退伙的结算或清算事实,故蔡泊富要求返还投资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王敬良、王春奇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皖16民申51号】

亳州中院认为:另查明,王敬良与王春奇对其二人合伙期间的账目至今未结算清楚。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未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结算,也未经第三方评估确认,故对其请求判令王春奇退还给合伙投资款16199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当。

2.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合伙人的举证责任

《亚当、刘久康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785号】

最高院认为:第二,关于亚当是否应向刘久康返还投资款的问题。本案中,亚当系露娜音乐餐厅实际经营负责人和合伙资金的持有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餐厅实际经营,经营期间的账簿及日常财务工作应是完全由亚当掌管。现亚当未能提供露娜音乐餐厅的单独账户,无法证明合伙款项是否投入露娜音乐餐厅的经营,亦无有效证据证实已向其他合伙人公开支出情况。在露娜音乐餐厅作为合伙经营项目不能完成,而亚当不能举证证明其就合伙事务进行了合理支出,也不能提供露娜音乐餐厅财务账目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支持亚当要求先行合伙清算再行分配合伙财产的主张,而是基于亚当的举证不能责任判令其承担返还投资款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

四、律师建议

1.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提高风险意识,对出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合伙期限、入/退伙情形及条件、负责实际经营的合伙人职责以及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2.规范账册管理,保留好账目单据

原告未经清算直接起诉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的,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合伙终止后留有剩余财产,则败诉的风险较小。

3.积极了解合伙事务,积极监督执行情况

未直接参与合伙事务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在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应当积极与实际经营的合伙人沟通了解合伙事务,积极行使监督权。

作者:王海宁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