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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大田县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依法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举行了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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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许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在大田县接受社区矫正。因其系大田某公司法人代表及厦门某公司股东、部门主管,需经常往返厦门市和大田县,许某某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经常性跨大田县、厦门市活动外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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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调取了许某某递交的申请材料、表现说明等相关资料,并与社区矫正管理局、司法所召开座谈会,一同前往许某某所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和走访询问,核实其是否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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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掌握的情况和案件事实,该院认为许某某的外出事由符合《福建省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外出申请检察监督事项举行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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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的个人情况、外出申请事由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为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拟提出监督意见,建议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其经常性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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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听证员对许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外出后的监督管理等进行提问。经集体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许某某符合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建议社区矫正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许某某外出。

大田县检察院随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监督意见。当天下午,大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批准许某某的经常性跨区域外出申请。

下一步,大田县检察院将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配合,不断优化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管理制度,共同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外出限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等现实难题,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确需外出的,畅通审批流程,依法为其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便利,实现刑事执行公平公正与服务民营企业经济发展“双赢”,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文字:陈建华

编辑:温林欣

初审:柳莎莎

审核:徐荣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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