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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行政复议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高”,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对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程序违法、乱罚款等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这由2020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所明确提出,相关精神亦体现在2023年9月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诸项条款大修之中。此番国常会要求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一方面是作为对新版《行政复议法》的常规因应落实,另一方面亦可视为国家行政系统勠力自我纠错、建设行政法治的决心宣示。

2023年9月进行的这次修订,是《行政复议法》实施20多年以来的首次全面大修,其立足于让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定位,采取了扩大行政复议范围、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等一系列立法举措,从制度设计上起到了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的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常会布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抓紧修订”,在于通过具体细致的一系列程序性安排、设计,确保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相关举措扎实落地。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两大行政争议的制度性解决渠道,其最大的区别在于监督逻辑。不同于诉讼的司法监督属性,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为形式,致力于通过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形式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将法律程序与监督制约设置于外部监督之前,以避免权力运行过程中更多损失的出现。

而公民寻求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纠纷,诸项成本也相对节约,这也是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最大优势。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公众对于行政复议渠道的冷落毋庸讳言,其症结也正是由于行政复议本身的自我监督属性,不可避免地给人们以某种以瓜田李下的忧虑,再加上行政复议结果对纠错有相当大比例的暧昧态度,客观上助推了公众对于复议公正性的疑虑。正如此番国常会对抓紧条例修订的要求所言,条例修订所指向的,正是“行政复议对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程序违法、乱罚款等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

根据《司法部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2023年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31.5万件,超过全国法院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这无疑具有相当的指标意义。加之新版《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进一步扩展,无疑将对行政复议担负起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有所帮助,同时也需要从细化复议程序的监督制约属性角度进一步发力。

复议前置并不阻碍公民后续寻求诉讼解决纠纷,而从复议以后的再次起诉率却可以直观窥见复议程序本身的纠纷化解成效。社会成员拥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何以更高效便捷也更节约的方式解决问题,考验着行政复议本身介入社会纠纷的能力与水平。

让行政复议真正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不仅需要受案量上的制度赋能,更需要社会公正供给层面的监督发力。推动行政复议成为社会公众对快捷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下意识选择,需要行政复议本身激发出更强的监督效能。行政复议不是在找茬,对此行政系统内部要达成基本共识,要看到行政复议是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政府法治的关键力量。新法实施是行政复议迸发制度能量的难得契机,行政权力健康、有序运行,离不开行政复议以公正立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