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不仅仅是新时代的口号,也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男女在很多方面先天就存在不对等处,比如生育就为女性所专属,男性无法对女性在这个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和苦难感同身受。

而如果男方的责任感不强,女方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够,很容易导致矛盾悲剧发生,一个新生命降生本该令人感到欣喜,但现实中女性意外怀孕产子后杀婴的案例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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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哪怕初生婴孩,除非娩出即为死体,他的生命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生母同样无权随意剥夺其生命。

各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不一样,在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叫布兰妮的19岁女孩意外流产,被判一级过失杀人罪,获刑4年。她甚至没有故意落胎——这样的判决在观者看来无疑是荒谬无比,胎儿身为人的权利,完全凌驾于女性身为人的权利之上,让人心惊。

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生母杀婴,除非出于重男轻女等十分恶劣的动机,或有其他严重的犯罪情节,一般不以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定性,更别说流产落胎都要入刑获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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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化名)本是一名女大学生,出生于2000年,住在上海浦东新区,已经上大学。大学校园里不再有早恋之说,情侣成双成对在路上走一点不稀奇,小丽来到大学校园开始新生活后,也和一名男孩西某谈起了恋爱。

恋爱是甜蜜的,但小丽和西某毕竟还年轻,对未来感到懵懵懂懂,2018年暑假期间两人发生了关系,但却并没有做好所需保护,很快小丽便怀孕了。而起初,小丽连自己已怀孕的事实都不清楚,直到发现生理期已经推迟了太久,身体又有一些特别反应,这才紧张起来。

她还在读书,没有要做母亲的打算,而西某自然也没有要成家的计划,面对这个突然就来了的孩子,小丽感到十分慌张,想到自己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未婚怀孕很丢脸,会被人指点议论,她不敢和任何人说这件事,自己日复一日生活在煎熬当中,这一拖便拖到了胎儿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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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0日,在其他小情侣都为“5·20”这个日子的特殊寓意准备浪漫时,小丽却紧张地躲在学校的公共厕所内,腹痛的反应一阵阵袭来,即使她再无知也明白可能是要生孩子了,她不敢发出声音让其他人发觉,独自待在小空间里产下了一名男婴。

看着这个孩子,小丽心中毫无喜悦,她害怕被发现后遭到同学们的异样眼光注视,更害怕此后自己的生活被他完全改变,心慌之下决定把孩子“处理”掉。于是小丽随手扯下纸巾塞住男婴鼻子,又将孩子用塑料袋装了起来,趁着没人注意,挪到窗户边将袋子扔了下去。

男婴从4楼坠下,掉落草丛中,不久,路人发现了袋子中有初生婴孩,情况不太好,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将男婴送去抢救,但为时已晚了,孩子没能救活,警方接到报案后,很快便找到孩子生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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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小丽的情况也不大好,生产本来就是一件充满风险的事,小丽回到宿舍后仍在流血,引起舍友注意,同样被送去了医院。虽然小丽的身体经医治休养恢复了正常,但她亲手杀婴是事实,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小丽因害怕婴孩哭闹被其他人发现,便将初生婴孩塞鼻又从高处扔下,致使其死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不过,此案中小丽的犯罪动机是为个人脸面,主观恶性不大,此外小丽还是一名学生,虽然生子犯罪时已经19岁,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了,但她的生活经验不足,法律意识也属淡薄,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比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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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的辩护律师以此向法官建议对小丽从宽处理,而小丽的情况也适用于缓刑(按我国《刑法》,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危险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这样的悲剧其实不仅仅发生在小丽一人身上,许多意外怀孕产子、溺杀婴孩的年轻女孩都是因害怕被人发现或者不知该如何承担养育孩子的责任而选择了触及法律底线的方式解决问题,殊不知初生婴儿的生命权,生母也是无权非法剥夺的,一旦这样做了就必要付出代价。

而在这桩悲剧中,小丽固然有错,但若将责任全部算在她头上也不公平,要避免类似悲剧重复出现,不仅女孩要更懂得保护珍惜自己,男孩也应当有足够的责任感和觉悟,同时要对法律有所了解,凡事三思后行,不要为了一时冲动便轻易将自己的未来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