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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徐小槌说法

近年来,因电动车便捷、环保的特性,逐渐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也日渐凸显,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当电动车起火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呢?

基本案情

01

2023年7月,王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所居住小区车棚公共充电桩处充电,后该车棚发生火灾,致使棚内所停放车辆及部分物品被烧毁。经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本次事故原因为“排除遗留火种,不排除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后,王某与案涉车棚管理人李某就本案物品损害赔偿一事无法达成共识,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提示方式不足,免责条款无效司机无逃避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02

关于案涉火灾事故成因。 根据案涉《火灾事故认定书》可知,消防救援部门认定案涉火灾起火部位为王某电动车,王某虽主张火灾事故成因与其无关,但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的火灾事故往往与电池、充电器、充电线路、充电环境以及用户随意改装、过充过放等不当使用因素紧密相关。王某即便将电动车停放于公共充电棚充电,也应对自己的电动车安全情况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上述相关车辆的充电安全隐患。在王某的电动车为火灾起火部位,且火灾事故成因未排除其“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情况下,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确认本次火灾事故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所致。

关于案涉财产损害责任分担。 王某作为起火电动车的所有人,未对其电动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他人财物受损,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而李某作为电动车车棚的管理人,应针对电动车充电车棚的电气线路配备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尽到消防安全防范之义务。但是,李某不仅未履行上述消防安全防范之责,还在电动车充电车棚违规放置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等物品,致使火灾进一步升级,损失增加,亦存在过错。综上,基于火灾事故成因、当事人过错程度等案情实际,对火灾损失酌情由电动车所有人王某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车棚管理者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说法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随着电动车的普及,因电动车的违规停放、违规充电或改装等引发的火灾事故日益增加,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无论是电动车所有者、使用者还是小区物业公司亦或是公共充电桩的管理者,每个人都应做好分内之责,提高安全意识,妥善用电、审慎充电,莫要因一时之过害人又害己。

供稿:嵇海勇 杨娟

来源:徐州中院民一庭 泉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