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大笑能几回,斗酒相逢须醉倒。”“白日放歌须纵酒,青春作伴好还乡。”古人的日常生活里总少不了几场大醉,就连看似柔弱的李清照也是个妥妥的“酒徒”,“酒”总是和离别,聚会、愁意分不开关系,在古人眼里酒是个好东西,但到了现如今,“斗酒”和“纵酒”却成了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频发的原因。三五好友聚上一桌,畅谈豪饮,原本的乐事却因为一位朋友的猝死变成了悲剧,在这种情况下,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件回顾

2022年春节前夕,江西赣州的王某接到朋友张某的邀请,来到章贡区的一家饭店聚餐,同桌还有林某等8人,一行10人相聚,都是老朋友又多年未见,张某特意带来了自己珍藏的三瓶白酒,随后在点菜过程中,征询了全桌意见后又加了一箱啤酒。

吃饭过程中,十人多次碰杯喝酒,其中陈某和陆某因为家中有事提前离开,没有逮到最后。剩下的人中间林某是个“酒鬼”看着王某似乎不太喝酒的样子,多次劝酒敬酒,王某与同桌的另外几名朋友也相互喝了几杯酒,八人一直喝到晚上十点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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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点左右,林某开始出现呕吐昏厥等醉酒状态,其余人担心出问题,将林某送去了诊所醒酒,王某虽然也醉得不省人事,但是却十分安静,由曹某送回家中,曹某在半路上发现王某有些不太对劲,实在太过安静,甚至连呼吸都很微弱,在几番试探无果后,曹某立刻将王某送往了医院。

经医院急救科抢救了一天一夜,最终在1月29日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王某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导致呼吸衰竭,心脏骤停猝死。

从结果上来看,在导致王某死亡的罪魁祸首不是别的东西,就是聚会上大量饮入的酒。而同桌劝酒敬酒的人也就成了间接杀人的凶手,在万分悲痛下,王某的妻子和儿女将同桌饮酒的酒友全部告上法庭,要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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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本就是自愿为之,作为“饮品”酒本身也并不能杀人,自愿喝酒喝死了,为什么要同桌人承担责任?法律上对于该案又会有何解释?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喝酒过程中哪些行为称得上是过错呢?

第一、强迫性的劝酒或者在明知对方有疾病或者事先吃下和酒相克的药物后依旧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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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类型的劝酒中,饮酒者多会打着感情牌来有意识的劝酒,所谓的“感情深,一口闷”不过是另一种形式上的道德绑架,不喝就是感情不好,影响朋友交往,一般人对这种暗示性的激将法都难以逃避。而在明知对方身体不适合喝酒还要求对方饮酒的情况下,这已经不是单纯的敬酒行为,严重者可以上升到故意性伤害。

第二、在同桌饮酒后,对喝醉无意识的酒友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

醉酒者在酒精的控制下,已经全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意识,无论是对身体的掌控能力,还是对行为的思考能力都大幅度下降,无法具备对危险的判断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任醉酒独自行动,后果不堪设想。在以往的司法案例中,因为喝醉酒溺亡或者坠亡的事件并不罕见。

第三、对已饮酒的同桌酒友未尽到劝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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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现如今依旧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中,常见的类型,麻痹了驾驶者神经的酒精会导致驾驶者行动迟缓,思考能力减弱,极其容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如果明知道酒友有醉驾酒驾的想法却未劝阻,最终发生车祸或者其它事故,同桌饮酒者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判决

因此,综上所述,在该案中,整场聚餐中,劝酒、敬酒的行为并不少见,在王某已经出现了醉酒的情况下,林某依旧对王某进行劝酒行为,其他人员也多次敬酒,组织者张某也并未劝阻,最终造成王某的死亡,满足第一项情况。

而作为有着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王某本身也应当对酗酒最坏结果有一定预测性,但却依旧畅饮,没有将自己的生命健康放在心上,作为当事人,他本身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

经由法院审判,认为在本案中,王某的死亡,其自身应当承担74%责任,聚餐组织者张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共计114604.47元,劝酒的林某承担8%的责任,赔偿共计91683.58元送其回家的曹某承担2%的责任,其余数人承担1.5%的责任,赔偿共计17190.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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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主要责任人员,张某认为自己虽是聚会组织者,但是并未多次劝酒,王某的醉酒也非他造成,应当承担较小责任而非数人中最大责任,遂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王某家属同意和张某协商调解,最终调解方案并未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