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广网北京5月23日晚消息:近年来,涉宠物及有关纠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老胡在小区散步被一只牧羊犬扑倒,造成十级伤残,结果诉讼过程中,牧羊犬的饲养人去世了,老胡的损失谁来赔偿?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3日披露了这起案件的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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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资料图/央广网)

居民小区内散步遭牧羊犬扑咬致十级伤残

有一天清晨,老胡在他居住的小区内散步,路遇同小区居民老陈在小区遛狗,遛的是只牧羊犬和一只小狗,两人没想到,牧羊犬突然对老胡扑咬,老胡摔倒在地。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仉亭方介绍:“遛牧羊犬的老陈将老胡送到医院救治,医院诊断证明上写老胡左腿被狗咬伤,并为他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当天老胡又转院治疗,被诊断为胸椎体压缩骨折,接受手术治疗。经鉴定,老胡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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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胡被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图为狂犬病疫苗资料图

涉案牧羊犬是老陈替朋友代养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事发后,老陈因违规养犬被给予500元罚款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老胡将老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合理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老陈向老胡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二审期间牧羊犬饲养人突然去世了

老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老陈去世,老陈的儿子小陈作为他权利义务承继者继续参加诉讼。

二审期间,小陈强调,事发当天老陈牵着狗绳,老胡路过时,牧羊犬只是起身,并未攻击老胡,老胡后退摔倒在草丛里受伤。但事发地点没有监控,目击证人表示听到老胡喊声赶到时,已看到老胡摔倒不能起身。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贵分析:“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老陈饲养的牧羊犬咬伤老胡具有高度可能性,并造成老胡胸椎体压缩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涉案牧羊犬虽然是老陈替朋友代养,但事发时老陈属于涉案牧羊犬的饲养人、管理人,他应当对老胡被狗扑咬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由饲养人的儿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除去伤情照片符合被犬只咬伤痕迹、医院诊断证明所写老胡左腿被犬咬伤,及为老胡注射狂犬疫苗等证据,即使按老陈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无论涉案牧羊犬是否接触并咬伤老胡,老胡摔伤的后果也为涉案牧羊犬所致。

法官高贵表示:“老陈在二审期间去世了,该由他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不因此免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他的权利义务承继者继续参加诉讼,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侵权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所以二审改判:小陈在继承老陈遗产的范围内赔偿老胡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要承担较重民事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说,涉宠物的民事纠纷中,饲养人和管理人作为危险源的控制者,应该承担比较重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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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由饲养者的儿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图为法槌资料图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共发布了11起典型案例,其中还包括散养犬只、未佩戴牵引绳的犬只咬伤、扑倒人,以及追逐三轮车导致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法官高贵提醒:“我们提示动物饲养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循相关规范,及时办理登记和年检,不应随意散养犬只。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明确自己是‘第一责任人’,合法合规文明饲养。携带犬只出门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牵引绳,防止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表示:“发布这些典型案例,也是想提示动物的饲养人以及宠物行业的相关从业人员,树立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在饲养宠物和宠物经营的从业的同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