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40万建起来的养猪场说拆就拆?60人执法队凭借人多势众就能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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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8日,在福建南平发生了一起村民枪击执法人员的恶性案件。案件一出,舆论哗然,纷纷一边倒的认为,一定是暴力执法引起了暴力反抗,那事实到底是怎样呢?

养猪场的主人名叫老卢,在村中是出了名的勤劳肯干,今年五十多岁了,辛苦经营着这家投资了40多万的养猪场,一家老小的生活开支都靠养猪场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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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卢的养猪场建在村里的一块空地上,因为这片地土质不好,不适宜种植作物,于是老卢就简单盖起了猪场,开始在这里养猪。

养猪不仅是个累活儿,而且是个“臭”活儿。

想必大家都知道,养猪产生的气味,会影响周边的空气质量,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老卢的猪场才被强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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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老卢所在的村子在发展旅游业,“无猪村”成为了发展旅游业的一个大前提,而老卢的养猪场对周边的环境和空气都造成了一定不良的影响。

于是,在没有提前通知老卢的情况下,60名执法人员来到老卢的养猪场组织强拆,60个人、一架机器,阵仗之大吸引来了不少人。当时并不在现场的老卢也闻讯赶来了。

到达现场后,老卢赶紧跟执法人员解释,自己的养猪场建在这里是经过村民们同意的,不属于违法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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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执法人员并没有听进去老卢的解释,而是重新启动了机器,猪受到惊吓四处逃窜,老卢心疼死了。

眼见也阻止不了强拆,老卢转身回到家中,拿出来了改装的气钉枪,回到强拆现场后,朝着现场的强拆人群就射了三枪,射中了三名执法人员。

见状,老卢转身逃跑了。

警方随即发布了悬赏通告,悬赏5万元要求知情人提供老卢到底下落。

逃窜四天后,老卢的身体实在扛不住了,他回到家中交代了几句,便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面对老卢的,可想而知是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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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而执法人员的回应却是:拆错猪场了。

这其中孰是孰非,让人很难分辨。

【以案释法】

本案中,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

1、老卢在村中荒地上建养猪场,到底算不算违法建筑?

2、执法人员强拆前并未提前告知老卢,是否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政府最终回应是错拆,事情该如何解决呢?

3、老卢使用气钉枪射伤执法人员,该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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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老卢在村中的荒地上面建养猪场,并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属于老卢的个人行为。

并且根据老卢所述,该地块本属于耕地,由于土质不好,收成不行,老卢才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在此块耕地之上建起养猪场。

严格来讲,老卢的养猪场符合违建的定义,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

按照相关法律对于该养猪场进行拆除,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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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前,执法部门是有义务提前告知违法建筑的所有人的。

依据正常的法律程序,对于违法建筑,是应当提前告知所有人其建筑违法性,要求其自行拆除的。

如果所有人在限期内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自行拆除,那么执法部门可以组织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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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虽然能够认定老卢的养猪场是违法建筑,但是执法人员在未履行前期告知程序的前提下,直接组织现场强拆,行为是存在一定的行政违法性的。

对于政府最终回应说拆迁行为是错拆,就涉及到行政赔偿的问题了。政府需要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处理,包括被强拆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价值、临时安置补偿、基于错拆而导致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的其他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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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老卢持气钉枪打伤执法人员的行为,一些人认为老卢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些人认为是妨害公务罪。

其实想要判定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妨害公务罪,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确定本案中被侵害的主体到底是谁。

我们上文讲到的60名执法人员,准确来讲是农业执法大队人员,法律上准确来讲就是农管人员。

大家对于农管人员或许有一些陌生,农管的职责其实与城市的城管人员类似。

由此来讲老卢阻碍农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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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妨害公务罪相比于故意伤害罪,被侵害主体具有特殊性,因此在本案中我们不再考虑老卢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

本案中的老卢年愈五十,靠自己的辛苦养猪赚钱,很值得敬佩。

但是面对强拆,老卢在处理问题时的确是太冲动了,最终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还让自己收到法律的惩罚,实属得不偿失。

我们一定要吸取老卢的教训,面对问题切莫冲动,不仅害人而且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