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正在居住的房子突然变成了灵堂,这是多么令人害怕又感到闹心的一件事,王女士就碰到了这样的事。房东在没有通知王女士的情况下九江出租房变成了灵堂,这让王女士感到荒唐的同时也感到气愤,因此将房东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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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王小姐是一名在上海工作的白领,她租住在李阿姨的房屋中。一天,王小姐下班回家,却发现自己的出租屋变成了灵堂,房间内停放着一具老人的棺椁,还有亲属在吊唁。原来,李阿姨家的老人去世了,按照当地风俗,必须在老人生前住过的房屋中停灵数日。李阿姨的女儿打电话给王小姐,要求她暂时出去住宾馆,等办完丧事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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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感到惊恐不安,认为李阿姨严重违约,侵犯了她的合法占有和使用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各种损失共计4万余元。李阿姨辩称自己并未违约,只是遵从了当地风俗,也提前通知了王小姐,并愿意补偿她的宾馆费用等必要开支。她认为房屋恢复原状后完全可以继续使用,如果王小姐非要搬走,违约责任也不应在于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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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小姐将李阿姨诉至法院。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合同,并由李阿姨退还押金、多余租金,并补偿王小姐8000余元,并向王小姐道歉。王小姐也表示谅解,接受了道歉。

【以案释法】

本案涉及到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内容、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

李阿姨是否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

王小姐是否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李阿姨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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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阿姨是否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案中,李阿姨在未征得王小姐的同意下,将出租屋变成了灵堂,停放了一具老人的棺椁,严重影响了王小姐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李阿姨虽然声称是遵从当地风俗,并提前通知了王小姐,并愿意补偿她的宾馆费用等必要开支,但这并不能免除她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王女士在承租期间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因此李阿姨并没有权利私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方式,此行为违反了承租时关于房屋用途的规定。因此,李阿姨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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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小姐是否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本案中,李阿姨将出租屋变成了灵堂,停放了一具老人的棺椁,致使王小姐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这种情形虽然不属于《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但也是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情形。因此,王小姐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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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李阿姨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李阿姨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致使王小姐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给王小姐造成了困扰和经济损失。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李阿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押金、多余租金,并补偿王小姐的宾馆费用、交通费用等合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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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总览全案,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本案的处理过程,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成果,展现了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形象

本案也提醒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风俗习惯、突发事件等导致合同纠纷。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要采取强制或者恶意的手段,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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