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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谨平,中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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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 文,中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道德愤怒是一种有道德意义的情感,又隐含着不道德的风险。道德愤怒的困境在于道德判断的主观性、报复过度的威胁性、人际关系的阻碍性三个方面。要走出道德愤怒的困境,需要对道德愤怒进行严格限定,厘清道德愤怒的判断标准、行为准则和人际交往意向。道德愤怒是基于正义感,反对不公平、追求公众福利的情感体验。唯有对这一情感进行有效规导,避免隐含的道德困境,才能保证道德愤怒的正当性。 关键词:道德愤怒正义公平同情报复

道德愤怒是一种重要的情感,它是人们判断是非、伸张正义的内在力量。但是,因为容易导致非理性的行为,道德愤怒也通常被视为一种负面的情绪。诚然,道德愤怒一方面是基于道德判断而产生的情感,具有正面的道德意义;另一方面则可能以伤害性的方式进行宣泄,而且道德判断中也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唯有规避道德愤怒隐含的风险,对其积极引导,才能保证其道德正当性。

一、道德愤怒的内涵

道德愤怒是我们道德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通常以多样的形式进行表达,诸如气愤、愤慨、愤恨、义愤。休谟对于道德愤怒的理解与阐释,可以理解为人们对于伤害的强烈感受,对于身为同类的同情使得我们愤恨那些伤害。正如休谟所言,“我们总是发现,对我们人类利益的热情关怀伴随有一种对所有道德区别的细腻感受,一种对施于人们的伤害的强烈愤恨,一种对他们的福利的热烈赞许”。人们会下意识地憎恶带来无益伤害的人,同情无端受伤害的同类。

由于情境、主体不同,道德愤怒也被赋予不同的道德意义。伦理学家们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剖析,但他们表达的多是广泛意义上的愤怒情绪。概而观之,理解道德愤怒可分为两类视角:主观防御视角和客观同情视角。

从主观防御视角来看,人们在受到伤害时,会条件反射地产生愤怒情绪。穆勒指出人未必需要他者的恩惠,却始终需要他者不伤害。主体如果将对方的行为判断为“违反公平规则”,或认为伤害是自己“不应遭受的痛苦”,就会产生道德愤怒。特纳(Jonathan H.Turner)提出:“当知觉到公平的分配规则和程序规则被违反时,人们一般的反应是愤怒以及由愤怒构成的复合情绪,比如正义感。”道德愤怒源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但与其他由于伤害而产生的情感相比,它总是伴随着对正义的追求。正义感指的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直觉,即易小明教授提出的正义观念的“得所当得”与“一视同仁”。从主体防御视角来看,道德愤怒的感性判断主要依据它是否违反公平规则,是否造成伤害的后果。主观防御视角的道德愤怒基本是在自己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产生的。

从客观同情视角来看,旁观者出于对他人无辜被伤害的同情,也会产生道德愤怒。我们会因自己遭遇不公而产生道德愤怒,同时也会因有人对他人施加伤害而产生道德愤怒。旁观者与受害者的道德愤怒显然不能一概而论。旁观者的道德愤怒程度虽然不及受害者强烈,但却更加客观。旁观者道德愤怒的唤醒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公平规则被破坏,二是受害者值得同情。穆勒认为:“一个人的愤怒如果的确是一种道德感情,那么他首先会考虑一个行为是否该受责备,然后才会决定是否要对它感到愤怒,他会感到自己是在坚持一条行为规则,亦即不仅要考虑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别人的利益。”在共同体之中,大家普遍会认为对规则的遵守是保障大家权利的前提。如果有人因为规则的破坏而遭受伤害,人们就会担心自己也会因他人破坏规则而陷入同样的境地。因此,对于这些违规的行为,人们往往会激发道德愤怒。休谟提出:“大自然通过一种本能的情感来区分所有权。”旁观者的情感与受害者的情感相似,来自保护权益的本能。人们站在旁观者的视角,代入受害者的角色之中,体验相似的情感。这种道德共情会产生对受害者的同情以及对施暴者的憎恶。

特纳和穆勒的道德愤怒定义考虑到了两个重要方面:一是阐释了自我与他人的内在联系,指出道德愤怒既有自利的视角又有他利的维度;二是道德愤怒不能局限在利益层面,它也被视为反抗不公平的情感力量。

虽然道德愤怒被认为是正义的情感,但是其“道德”属性必须得到严格限制才能清晰地将其属性与愤怒、生气、发怒等概念相区分,否则愤怒与道德愤怒的概念边界将会很模糊。愤怒适用于所有挫败与伤痛引发的情绪,但是道德愤怒显然有其独特的范畴。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阐释道德愤怒的内涵:其一,道德愤怒是主体追求正义的情感体验。人们感觉正义被侵犯,就会体验到道德愤怒。虽然不同主体对正义的认知、体验各有不同,但一旦主体将伤害判断为“不正当的”,都会激发道德愤怒。人们追求正义,主张施害者应该受到惩罚,受害者应得到补偿。伸张正义、惩治恶人是道德愤怒者的价值追求。其二,自我保护是激发道德愤怒的内在驱动。道德愤怒的心理过程是认知与情感相互交融的过程。当他人行为触及自我利益,或者被认为对自我利益存在挑战时,都可能激起道德愤怒。因此,道德愤怒很大程度上源自对自我利益的保护。其三,受害者关联是道德愤怒的共情条件。旁观者通过移情的方式将自身与受害者关联起来,产生道德愤怒。受害者在道德愤怒中的情感强度往往会高于旁观者,旁观者往往是从类似经历记忆中回到当下,进而同情不公平伤害下的受害者。其通过建立与受害者的关联,使自己站在他人的主体性视角分享他人的感受,引发对不公正行为的不满。在此意义上,道德愤怒超越自我而具有公共性价值。综上,道德愤怒是一种基于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对自我利益的保全并带有公共色彩的情感体验。

二、道德愤怒的正当性困境

对于愤怒在何种意义上具备正当性,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当然也包含对其正当性表示反对和质疑。斯多葛学派学者塞涅卡直言:“发怒最大的不幸就是喜欢计较别人,并给别人以报复和惩罚。”正因如此,人们完全有理由对道德愤怒的正当性提出疑问。斯多葛学派对发怒的批评就否定了道德愤怒的积极意义。因此,对道德愤怒正当性的讨论尤为重要。

对道德愤怒正当性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伤害的主观判断是否理性;二是报复行为是否失当;三是对人际交往是否产生破坏性作用。

第一,道德愤怒受到主体道德认知的局限。人们的道德判断往往带有主观色彩,特别当自我利益受到伤害时,道德判断难以避免地带有主观偏见。塞涅卡认为:“发怒是由于受到别人错误对待的印象所引起的。”不同个体获取信息的来源、数量、质量、真实性都有差别,信息错位、性格敏感、过度反应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人们的理性判断。首先,人们难以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客观理性的思考状态。其次,每个人的理性认知能力存在差别。如果道德愤怒不是出于正确的价值理解和客观的事实反映,甚至来源于人们偏激的信念和观点,那么就将失去其道德正当性基础。最后,人容易受到情感的影响。此外,对信息不加判别的接纳、单纯感情用事,也会导致过度反应的出现。而且,人们对自身脆弱性的恐慌,也会使其过度解读对方的忽视与迟疑。

第二,道德愤怒容易导致过激报复。人们在道德愤怒的情绪中会产生报复的冲动,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在非理性的情况下,报复行为的尺度极难把握。报复行为带来的征服感会让人沉迷,背离正义的轨道;也会因控制不当激化矛盾,使冲突升级;此外,过度报复会牵连其他无辜者。如在多起校园枪击案中,施害者在被判处死刑后,他们的家属即使与暴力事件毫不相关,也要承受舆论的巨大压力,甚至遭受严重的网络暴力。塞涅卡认为:“人生来就是相互帮助的社会动物。发怒追求惩罚别人,这种欲望人不应该有,因为它与人的自然本性完全不符合。”道德愤怒激发的报复行为一旦过度,社会危害不亚于原有的伤害行为。在信息时代,过度报复会让犯错成本无限放大,网络暴民的人肉搜索、全民嘲讽的打击报复、恶意夸大错误行为等情况在生活中比比皆是,显然上述现象都难以被视为正义的惩罚。

第三,道德愤怒对人际交往产生破坏性作用。亚当·斯密指出,“我们在远处听到刺耳、狂暴和杂乱的发怒声时,我们既感到恐惧也感到嫌恶。女人和神经脆弱的男人,虽然知道自己不是愤怒的客观对象,也会吓得颤抖不已”。通常情况下,愤怒的身体表现有打架、拳打脚踢以及粗鲁的面部表情或手势等非语言表达,愤怒的口头表达包括辱骂、贬低、尖叫和大喊大叫。由此可见,首先,人在愤怒时,面部表情、语音语调和行为举止均会失常,引起周边人的警惕、紧张或焦虑。其次,愤怒的表现强度过高,旁观者不仅不会体谅,反而会因厌恶、恐惧或嫌弃而选择直接远离。最后,愤怒会让人失去理性,发怒泛化到周围人身上,伤及无辜在场者。所以,道德愤怒由于其情绪的强度,可能对人际交往产生破坏性作用,阻碍人际关系的发展。

三、如何走出主观道德判断的困境

人们会站在自我的角度对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受害者和旁观者因视角不同,对于道德事件的理解也会不同,进而产生不同观点,这些观点可能相互冲突。如何达成普遍的客观判断标准,是走出主观理性有限困境的关键。那·阿曼·欧(Na'Aman O)认为“正当的怨恨理由有三个:行为是严重的错误,行为者作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在道德上负有责任,受委屈的人不应该受到委屈”。那·阿曼·欧是从主观防御视角探讨怨恨他人的正当性,即行为的不当、道德的不正、委屈的不平。彼得·施特劳森讨论了怨恨与愤怒的区别,他认为愤怒有独特的道德特征,怨恨有更退缩、更痛苦的性质。道德愤怒指的是道德上不赞成,行动上表现得更积极,期望通过报复恢复正义。

要走出主观道德判断的主观性困境,就必须通过制定和遵从具体的判断标准来寻求客观和理性的答案。核定事实内容、事实性质和事实影响是保持道德判断客观理性的三个标准。

第一,核定伤害事件中主体、客体和实情。一是确定施害者的意图与行为。首先核查施害者是否心怀恶意,通过损人来达到利己的目的。一旦有人通过不公平不正当的方式谋求自身利益,就会让别人利益受到损害。休谟指出,“公道或正义的规则完全依赖于人们所处的特定状态和状况,它们的起源和实存归因于对它们的严格规范的遵守给公共所带来的那种效用”。只有严格遵守正义规则获得利益才是公众认同的方式,无论基于何种身份、意图,以伤害他人的方式获利都不会得到公众的理解、允许和接纳。二是明确有人受害的事实。有人受害的事实实质是现实中有人受到精神伤害或物理伤害。仅从意图作出判断是片面的,一个人即使有恶念,若未付诸实际行为,则也不必然产生实质伤害。此外,还要排除敏感和具有过高期望的人因主观臆想、过度揣测他人的反应而出现解读信息失误的情况。三是伤害事实可量化。旁观者因对同一事件信息掌握程度不同,对事件的判断也会不同,所以在对伤害事实的判断中,我们要把信息差异纳入考量的范围,依据客观事实本身对伤害事件进行分类。残害生命、偷盗占有、贪婪、妒忌、偏见、歧视,都是伤害的形式。人身伤害、精神折磨、财产损失等都有客观的量化标准:人身伤害有伤残标准,精神折磨可临床诊断,财产损失可鉴定。要破除主观臆断的想象迷雾,揭开掩盖在不公平下深层的恶,唯有以事实为依据、以客观为原则,坚持实事求是。

第二,判定事实是否违反公平规则。亚里士多德指出:“愤慨是因为看见别人得到不应当得到的好运而感到苦恼。这是由于不应当得到而得到,是一件不公平的事。”公平规则遍布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意味着大家必须在正当规则的环境下平等竞争、获得应得利益。人们在根据自己的价值需求选择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必须为之付出相应的努力和承担对应的责任。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人们感到愤慨的主要缘由是不公平。如果某人得到了他不应得的地位、名声、权力或财富等,就会激发利益相关者的不满;当然,不应得的苦难也会让人产生怜悯之情。以美国黑人弗洛伊德被白人警察跪压致死的新闻为例,即便弗洛伊德被指控用假钞买烟,但他仍有基本的生命权。由于受到了执法警察的不公平伤害,他失去了生命和尊严,这引起了广泛的道德愤怒。种族歧视、暴力执法的不公平让民众产生了对权力滥用的担忧和愤慨。分析一种行为是否合理,要以规则为基础、以公平为核心,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道德愤怒的正当性。

第三,评定伤害事实的影响程度与后果。增强判断的客观性,还必须考虑事实产生的影响。伤害事实的影响可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个方面是对个人的影响。施害者为谋取私利损害他人正当利益,导致对方受到伤害:在精神层面贬损人们的尊严,摧毁人们对公平的期望;在物理层面损害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伤害对个人及家庭的影响程度可从生命健康、财产、精神安全多个方面进行估量,比如我国就对各种伤害制定了国家赔偿标准。另一个方面是社会影响。社会影响是指伤害事件对社会其他群众情感、心理、行为产生的冲击。当看到暴力案件或者看到有人受到严重不公的伤害,人们就会对社会的安全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对社会环境产生焦虑。道德愤怒一旦在群体中蔓延,便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团结。伤害事件的社会影响可从社会制度、社会群体、道德规范和社会舆论多方面进行评估。只有从多方面、多视角考察伤害事件影响范围、广度与深度,以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追求,才能将道德愤怒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四、如何走出过度报复行为的困境

报复似乎总是伴随着道德愤怒,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报复表达了以眼还眼的朴素正义观。当人们受到伤害,会下意识地采取行为反击对方,保护自我。旁观者也乐于见到施暴者受到惩罚、被伤害的一方获得补偿。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C.Nussbaum)指出:“愤怒是对于某人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这一认识,也涉及一种反击侵犯者的负面愿望。愤怒并不一定要表现出来,人们可能出于很多理由而不采取报复行为,对某人愤怒不仅因为他故意做了坏事而责备他,也是愿他不好。”反击的愿望主要是希望侵犯者付出代价。其次,适当报复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手段。虽然人们担忧报复的破坏性后果,比如塞涅卡将报复行为视为一种恶,但从社会和法治的角度来看,对施害者的适当惩罚有利于公共安全,是一种维护公平正义的手段。同时,施害者得到应得的惩罚也是满足人们正义感的重要方式。亚里士多德明确表示:“没有一个好人看到杀父的凶手或杀人犯受到惩罚,会感到苦恼。看见这种人受到惩罚,我们一定会感到喜悦。这是合乎正义的。”适度惩罚是合乎正义的报复行为,具有道德价值。

然而,某些情况下道德愤怒也会走向偏激,出现过度报复行为。这就需要对道德愤怒进行引导和规制。

第一,行为目标指向公众福利。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统一,追求公众福利,才能避开私人报复不正当的陷阱。进化心理学家亚伦·塞尔提出愤怒校准理论(Recalibration Theory of Anger),认为愤怒很少具有攻击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愤怒潜在的伤害威胁被对方用于重新校准福利权衡比,而人类互动的合作性会让很多人因其他原因重视愤怒者的福利。就道德愤怒而言,我们的关注点是受害者的情感体验以及与此相关的道德生活。亚伦·塞尔提出愤怒注重福利权衡比率,福利权衡比率(WTR)是将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福利价值按其福利权衡比率化。A对B的WTR是指A为了使B受益而允许自己承担成本的程度,以及A为了A自身利益而对B施加成本的变量,即WTRab=收益(B)/成本(A)。福利权衡比率可以视为正义的一种表达形式。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旁观者,表达愤怒需要保持社会生活中合宜的福利权衡比。道德愤怒在某种程度上提升了他人作恶的成本,可达到约束作恶行为的作用。走出过度报复的出路就在于将自己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结合起来。如果我们把报复行为看作重新调整公众福利的重要手段,将道德愤怒视为福利博弈的情感力量并使之处于理性判断的牵引之下,那么就能够将报复行为约束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二,以阻遏伤害为行为准绳。报复不是另一种形式的施暴,要避免在报复过程中造成新的不公平伤害。首先,制止不公平伤害是报复的目的。虽然惩罚是保证公平的必要手段,但是惩罚目的是制止伤害,让施暴者改正错误态度,停止错误行为。其次,要避免陷入报复快感的陷阱。报复的快感指的是用暴力手段让对方屈服、求饶,追求反败为胜的畅快感。通过反击而产生的快感,会让人沉沦于暴力的体验,陷入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最后,要提高理性认知。过度报复的极端在于过度尊崇以恶制恶。只有时刻保持理性,才能从暴力狂欢中走出来。坚持正义才是道德愤怒的初心,只有时刻以此警醒自己,才能保证道德愤怒的正当性。

总的来说,道德愤怒是一种基于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对自我利益的保全并且带有公共色彩的情感体验。要走出过度报复的困境,在行动之前,必须审慎地考量报复的方向与后果,将报复行为限制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范围内。

五、如何走出阻碍人际交往的困境

道德愤怒的正当性的另一个困境是道德愤怒可能会破坏人际关系。人们之所以对发怒持有否定态度,缘于对发怒后果的恐惧与厌恶。亚当·斯密认为愤慨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只能在特定场景下表达。其一,令人恼火的事必须非常严重,此刻如果不表达愤慨则会令人鄙视,遭受侮辱。其二,动机出自宽宏大量或者对自己社会地位和尊严的关心。其三,不可顺从复仇的意愿。只有一再受到“严重挑衅”,才能采取报复行为。亚当·斯密看到了愤怒极易波动的特性,强调它只有在特定场合下以恰当的方式表达才是合乎正义的情感。

第一,以真情实意推动互联。虽然道德愤怒与随意发怒外在表现相似,但却有着特殊的道德特质。首先,情感互通。道德愤怒通常产生积极的情感互动。道德愤怒表达了人们的道德态度和对受害者的同情关切。道德愤怒可以将受害者与公众的情感联系在一起。其次,行为互动。道德主体与他者自我处于共通情感领域,并达成行为的相互联动。道德愤怒将持有相近道德立场的受害者与旁观者联合起来形成共同体,从而凝聚起与不公平抗争的合力,为保护受害者、惩戒施害者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后,沟通互联。适当的表达道德愤怒,能够促进与施害者的人际沟通。道德愤怒的情感交流类似于道德演讲,对侵犯者表示指责,通过情感与言语沟通,往往会培养对方理性的回应。通过谴责的方式对施害者在道德上的错误行为表达怨恨和愤慨,能够逼迫他们进行道德反省。由此观之,道德愤怒是一种强大的情感力量,削弱施害者的侵犯意图,提升对受害者的重视,实现平等互利的效果。

第二,以商榷交涉达成互通,通过道德愤怒提升道德博弈能力,为受害者赋予更大的话语权。其一,实力整合形成互通。弱者不能通过退让求得和平,只有反抗才会赢得尊重。当受害者与同情者达成互通,增强整体实力,才有平等对话的机会。弱者被侵犯总是感到无能为力和缺乏控制感。受压迫和弱势群体的联合可以通过共同探讨对抗策略来增强反抗的力量,优化博弈方案。其二,利益博弈达成互通。道德愤怒有助于实现对受害者的精神和物质补偿。道德愤怒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在某种程度上避免冲突的发生。亚伦·塞尔认为愤怒是一种权益博弈的手段,愤怒是一种谈判策略,以讨价还价来获得更好的福利。道德愤怒表达不满、抗议和威胁,让对方体验到批评、敌意与攻击的心理和身体痛苦。受害者通过情感博弈促使施害者改正道德错误行为,弥补其所造成的负面后果,提高合作意愿。道德愤怒能够迫使对方重新评估道德成本,从而结束冲突。其三,利他惩罚实现互通。道德愤怒能够通过利他惩罚维护公平原则。在不公平事件造成伤害的情境中,当旁观者无法帮助到受害者时,出于同情会实施第三方惩罚,道德愤怒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道义公正模型(Deontic Model of Justice)提出:“人们不应该为了获得某种优势而引发公平行为,而应该把公平作为目的。”研究表明,在职场中,员工违反规则的不公平行为也会激发第三方采取攻击的方式维护道义。就此而言,道德愤怒有助于人们提升人际关系质量,以争取正当利益为目标,维护公平准则。

第三,以情感共鸣实现互融。提升人际关系要以亲社会动机或行为为导向,道德愤怒则有利于触发亲社会行为。其一,通过共情促进互融。旁观者与受害者处于同一情感领域,能够促进亲社会动机或行为。亚当·斯密提出:“如果我们的朋友受到伤害,我们就容易同情他的愤恨,并对他所愤怒的人产生愤怒。”在人际关系中,施害者对受害者的剥夺代表着对后者价值的贬损,通过侵占的方式获取更多利益。人们目睹这一现象时往往以共情的方式体验与受害者相似的道德愤怒。亲社会行为主要表现为“合作、帮助、慷慨、善良和团结”。由道德愤怒激发的同情可以激发亲社会动机,激励人们朝着善的目标作出亲社会行为。其二,争取正当利益,达到互融。旁观者会因同情为他人争取利益。“辱虐管理”模式比较典型地呈现了道德愤怒如何影响旁观者的态度和行为。“辱虐管理”是指上级对下级持续实施的言语与非言语敌意攻击,在这一模式中,道德愤怒正向影响了维护者的行为。维护者指因打抱不平而为受害者提供帮助与支持的同事。一旦同事被非伦理行为(unethi⁃cal behavior)伤害,旁观者会对他产生共情。人们出于道德愤怒会采取攻击行为,承担惩罚成本,为同事争取利益。其三,共同战斗,达成互融。受害者获得旁观者的同情,激发勇气奋起反抗。在道德困境中,受害者的心境直接影响了他的行为。处于恐惧状态下的个体,认为事情超过了他的控制范围,会选择规避风险。旁观者的同情与维护之举,改变受害者的情绪状态,使其从畏惧害怕转变为道德愤怒,因道德优势鼓足勇气反抗不公。处于道德愤怒的情绪下,个体会增加掌控感,认为事情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会通过战斗、征服等方式处理事情。受害者代表正义的报复是旁观者和受害者的道德共鸣。此外,受害者对抗不公平的积极压力亦可转化为推动社会改革不平等的力量。

总而言之,只有将弱势群体合成共同体,以亲社会行为为导向,才能保持道德愤怒的正当性,实现维护社会正义的情感目标。

结 语

维护道德愤怒的正当性,除了要准确把握道德愤怒的内涵外,还要结合现实背景和受害者(第一方)、施害者(第二方)和旁观者(第三方)的视角展开分析。道德愤怒存在理性有限、过度报复、破坏人际关系三重困境,只有从尊重客观事实、限制报复行为的范围、建立情感共鸣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才能确保道德愤怒的正当性。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道德愤怒发生场域的文化背景、道德愤怒主体的相互关系、产生道德愤怒的正义环境等影响道德愤怒正当性的诸多要素。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中,人们会形成独特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认知。当我们考虑道德愤怒的正当性时,也必须对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予以充分尊重。不同地域之间的价值矛盾、伦理冲突也值得我们对道德愤怒作进一步的思考。

来源:《伦理学研究》2024年第2期。本转载仅供学术交流,不做其他用途,若有侵权,敬请联系,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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