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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别看了,这篇发给你老板!

对于每个工作者来说

在一段工作中

如果产生了相关纠纷

肯定会涉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聊聊

劳动法实操的有关内容

规章制度的制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及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上述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一般不得作为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1、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范围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还有另外一部分的规章制度,例如财务制度、报销制度、办公品用领制度等属于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和运行范畴,一般不需要经过民主程序。

2、民主程序的内容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民主程序指经过职工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规章制度的公示与告知

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后,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或公告。公示或公告的形式没有限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行、电子形式、口头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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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均认为无效、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其次规章制度的内容虽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但是明显缺乏合理性的,一般不能作为处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依据。

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般会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制度、考勤制度、薪酬制度(包括加班费管理制度、工资支付、构成等方面)、福利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职业安全管理制度、沟通与民主制度、利益冲突保护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保密、竞业协议限制等)、培训和发展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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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规章制度才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的合法依据,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裁决审判机关一般会审查规章制度生效的三要素:

第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性;

第三,规章制度是否已经事先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

还需注意,当条款理解出现分歧的时候,基于劳动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立场,应当选择对劳动者有利的条款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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