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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没有对入罪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应结合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数量、营利情况、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综合进行判断。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均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如果明知他人是为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构成本罪,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关于本罪的既未遂标准。

本罪应以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交付或转移作为判断既未遂的标准。如果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人境证件已达情节严重程度而又未遂的,应在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幅度内,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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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本罪的罪数形态。

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又实施了"提供"行为的,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如果二罪存在牵连关系,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处罚;如果二罪没有牵连关系,则应数罪并罚。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不构成数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20条规定,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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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是指: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