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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面落实上海法院“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做深做实能动司法”推进会暨“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协同各方资源切实深化“一体两翼四轮多点”诉源治理整体布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与徐行镇联合推出“云端法官说法·典亮乡村振兴”微普法之乡村法治节目,选取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由人民法官出镜,“小话题”阐述“大民生”、以“小故事”传递“大道理”,让法律知识入户走心,让法治精神为新时代乡村振兴强基赋能。

本期小故事我们聚焦夫妻一方婚前的耕作农龄,在婚后取得的分红,究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二人登记结婚后

生育一女

同时,该丈夫

与其前妻亦育有一子

丈夫在世时

在农村享有三十余年农龄分红

在他去世以后

几位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农龄分红的性质产生争议

诉至法院

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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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端法官说法·典亮乡村振兴第4期|婚前耕作农龄,婚后取得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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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农村积极响应“三农”发展号召,为更好地保障村民生活、实现村民增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式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产生了不同的分配方式。

本案中所涉的“农龄分红”即为其中的一种积极有效的尝试。农龄权益的本质,是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村集体经济收益,与成员在土地上的耕作贡献密不可分,成员婚前所产生的那部分“农龄”分红权益应作为其个人婚前财产依法处理。

请大家继续关注云端法官说法栏目,让法律走进千家万户,用法治典亮乡村振兴

策划|徐行司法所、嘉北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李迪明子

执行编辑|阮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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