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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

89.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双方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也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但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因V此,审判实践中一定要把握“共有的基础丧失”和“重大理由”的含义,在夫妻关i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掌握严一—点,以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和谐。由于以前没有审理过这类案件,所以如何准确备把握《物权法》第99条规定的精神,还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审理的社会效蓋果、能否案结事了等方面综合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司法和谐,

推动公正高效权威民事审判制度建设>(2007年4月9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0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7~61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不离婚前提下对夫妻共有财产请求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具有"重大理由”

问:请问不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比如有的夫妻一方独揽财政大权,另一方急需用钱时,能否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答:一方能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应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而另一方因种种复杂的因素不想离婚,或者在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果绝对不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可奈何,其结果有悖公平原则。现行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也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但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具有“重大理由”,否则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另外,在夫妻一方需要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比如一方父母患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而另一方不同意给付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为保障一方有能力履行其法定义务,应准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经过反复比较论证,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载杜万华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90~191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倾向性观点认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度,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约定的基础之上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借助外力来迫使对方进行财产分割。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此类案件。至于夫妻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法律已规定了其他救济途径,如《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成立的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对某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近年来,有的法院尝试以“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为案由,处理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共同财产权的纠纷。如某法院审理的荀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案,荀某与李某已结婚20余年,财产皆由李某掌管。后李某独自到外地,不照管荀某,荀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为此荀某起诉要求使用由李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中的一半。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存款1.5万兰元,双方对该款均享有平等的权利,现荀某没有生活来源,李某独占存款,剥夺了荀某对该财产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判决李某持有的与荀某共同所有的存款1.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1日内分给荀某8000元,由荀某自主支配。

对法院这样判决持赞同态度的观点认为,在荀某无经济来源、已出现生活危机的情况下,认定李某以不作为的方式,剥夺荀某对共同存款享有的权利,判决将李某掌管的存款部分交由荀某支配,解决了荀某一时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同时也顺应了“非经约定不能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主流思想。该案所争执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关系明确,只要解决财产的控制、支配权问题,即将李某掌管的存款部分交由荀某支配即可,故本案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是适宜的,也是符合民法中公平原则精神的。《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关键是准确把握“重大理由”的含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掌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标准,以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

——程新文、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若干新情况新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0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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