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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居室采光权越来越重视。因采光问题引发的矛盾,主要是由于一些开发商为了在有限空间里获得更大利润,明知会侵害相邻他人合法权益,依然进行施工所致。

裁判解析

承德中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了《置换合同》及《补充协议》,但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有效证据的认定,该案争议实质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某因受采光影响,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建设部于2002年3月11日出台的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除此之外,我国关于采光损害赔偿问题在法律层面并无明文规定,亦无相应司法解释。目前生活中能够用来判断采光权是否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但该规范没有采光补偿问题的规定。由于衡量采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依据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适用损害赔偿判决标准不一,在多数情况下认定和赔偿的比较少,难以实现采光权依法赔偿的司法价值。

参照各省、市对于采光损害赔偿确定的标准,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南北气候差异,各地日照时间不等等因素,采光损失难以确定。如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1988年出台)中规定: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但是2007年修改后,主要针对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高度作相应规定,而关于补偿具体数额上没有相应规定。再如江苏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规定)》(2018年修订)对于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及计算公式进行具体规定,但对遮光补偿亦无规定。而其他省、市出台的城市规划这方面规定,也没有对具体补偿数额作出规定。此外,1993年出台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但该意见也已出台20多年了。

本案中,经测量开发公司新建楼房对于某居住的房屋在大寒日造成2小时18分遮光,确实造成了采光影响,故双方应按签订协议履行。由于于某所居住楼房于2012年购买,楼房现价在49万元左右。根据社会发展状况,现阶段人均消费水平以及物价上涨因素,再结合该案实际采光影响情况,法官裁量酌定每平方米以1000元计算较为适宜。

一审法院依据二审法院生效判决,将已在诉讼程序中的其他22件案件按照该案确定的标准进行调解,且均调解结案,及时为受采光影响的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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