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01、指导性案例0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4)民提字第24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02、指导性案例0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

【裁判要旨】:

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03、指导性案例0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3)渝高法民终字00292号

【裁判要旨】:

Ⅰ、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Ⅱ、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04、参考案例:福建省某公司诉珠海市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9号

【裁判要旨】:

在确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违约经济损失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即使守约方没有举证证明缔约费用、履行费用等实际损失数额,但是其实际损失客观存在的,也应当将其作为酌定数额考虑的因素。

第二,在履行合同时的诚实信用义务状况。违约方不应从自己的过错违约行为中获益。

第三,行业交易习惯。可以参考同类技术、可比期限的合同许可费数额。

第四,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

05、参考案例:邵某某与宁波某某液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4)民提字第168号

【裁判要旨】: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应受法律的保护。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属于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06、参考案例:祁门县祁门某协会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安徽某茶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7)京行终3288号

【裁判要旨】:

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确定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产地,应当与该地理标志的实际地域范围相一致。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方面,负有较之于普通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人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

Ⅱ、提交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而取得商标注册的,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未尽到积极作为义务,未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全面准确报告客观情况而取得商标注册的,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07、参考案例:谭某祥与常某龙、常某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3)鲁15民终3926号

【裁判要旨】:

黄河淤背区具有涵养水源、增强工程抗洪能力、提供防汛材料等作用,在土地用途上具有特殊限制。承包人隐瞒承包地位于黄河淤背区的事实,明知次承包人需种植禁止在淤背区种植的高杆作物仍签订转包合同,违反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和黄河保护法保障黄河安澜的宗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次承包人请求解除转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8、参考案例:北京某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李某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35号

【裁判要旨】:

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故意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并可视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判令权利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合理开支。

09、参考案例:某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姬某、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仿冒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584号

【裁判要旨】:

在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公司被注销,注销时其股东明确作出了关于若承诺书内容失实和存在违法失信,则其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在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该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原公司的法律责任。

10、参考案例: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

【裁判要旨】:

对于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判断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可以将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因素。

11、参考案例: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诉佛山市南海区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

【裁判要旨】:

Ⅰ、互联网企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或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Ⅱ、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该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该竞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

12、参考案例: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等诉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文号】:(2009)民申字第1065号

【裁判要旨】:

Ⅰ、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可以成为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基于商业机会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只有当竞争对手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时,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Ⅱ、凡是法律已经通过特别规定作出穷尽性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予以管制;对于竞争行为尤其是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的正当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基本判断标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公认的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和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应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

Ⅲ、职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与所在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为自己离职后的生涯作适当准备,并不当然具有不正当性;只有当职工的有关行为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该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

Ⅳ、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13、参考案例:北京福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内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5)知行字第116号

【裁判要旨】: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作为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理应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使用有关商标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注意合理避让而不是恶意攀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从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虽然被异议商标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使用在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但是,有关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行为大多是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未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之前,理应认识到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并且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故存在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乃至因使用被异议商标导致侵犯引证商标注册商标权的法律风险。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避让义务,仍然申请注册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理应自行承担。

14、参考案例: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3)民三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认定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技术创新可以刺激竞争,竞争又可以促进技术创新。技术革新应当成为公平自由竞争的工具,而非干涉他人正当商业模式的借口。

15、参考案例:重庆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渝民终96号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有意借由商品在区分表类别归属不明,在后于其他类别注册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权利人已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同一种商品之上造成市场混淆,被诉侵权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其使用自有商标的抗辩不应得到司法支持,法院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16、参考案例: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诉宋某财、王某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鲁13民终10314号

【裁判要旨】:

在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承包方将土地流转他人时,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土地经营权,在当事人对转让协议内容理解有分歧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土地转让行为系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17、参考案例:某证券营业部、滕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文号】:(2009)青刑再字第2号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保护的客体是财产权,而不是交易中的诚实信用,不能因为一方在交易中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就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本案中,滕某以融资为幌子,诱使某投资公司转入股票继而抛售的事实,单从客观方面的这一表现来看,似乎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综合全案分析,滕某作为某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其采取欺诈手段,将某投资公司转来作为保证金的股票平仓,目的在于减少某证券营业部按照相关协议对某集团公司等三家公司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且股票平仓得款也全部归还了这三家公司,其主观上没有将该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如果因此在某证券营业部与某投资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或者纠纷,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原判按刑事犯罪处理错误。

18、参考案例:杭州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王某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08)浙民三终字第286号

【裁判要旨】:

为商业目的使用与在先注册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相近似的域名,并且在使用中采用与在先域名所指示的网站相近似的栏目设置和页面布局,故意造成两者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19、参考案例:中粮某公司诉桐城市中粮某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65号

【裁判要旨】:

注册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予以避让。

20、参考案例:胡某树诉某保险公司、蓝某平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粤14民终270号

【裁判要旨】:

关于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问题,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按双方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再次要求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问题。对此,应考虑赔偿数额、受损害方对伤残等级认识、签订协议时的紧迫程度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即属可撤销。一般只有在赔偿权利人经后续检查发现伤势较重,对自身伤情认识有重大误解,受害程度超出赔偿权利人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计范围,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在赔偿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情形,此时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或者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损失部分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即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些许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各方当事人应当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赔偿义务人履行后赔偿权利人不得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21、参考案例:石家庄某氨基酸有限公司、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

【裁判要旨】:

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一般仅意味着被许可人的约定保密义务终止,但其仍需承担侵权法上普遍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后合同附随保密义务。

22、参考案例:某信息技术公司诉北京某安全软件公司、某安全技术公司、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3283号

【裁判要旨】:

竞争关系的构成不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亦不取决于是否属于现实存在的竞争,而应取决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损人利己的可能性”。

商业模式的优劣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方式进行评判。他人以技术中立等名义过滤视频网站提供的视频贴片广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破坏经营者正常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3、参考案例:王某甲、王某乙与某音乐学院、胡某某侵犯作品表演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068号

【裁判要旨】:

著作权继承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如果著作权继承人就诉权行使已事先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作出决定,方能实施相关诉讼行为,部分继承人违反协议约定而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24、参考案例:陈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6)京03民终13939号

【裁判要旨】:

违约方在二审中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二审法院应当就是否调整违约金进行审理,不能仅因违约方在一审中未答辩、未出庭而视为其放弃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二审法院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对于违约方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25、参考案例: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沪02民终829号

【裁判要旨】:

商家与直播服务提供者在直播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网络主播名单,直播服务提供者未经商家同意,擅自以关注度较低、粉丝数量较小的网络主播替换合同约定人选的,构成违约,除非直播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替换主播行为可以达到相同或相似推广效果,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及履行效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违约责任可参考合同目的、当事人约定及实际直播效果,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认定。

26、参考案例:南社某某有限公司诉淮安市某某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8)苏01民初3450号

【裁判要旨】:

Ⅰ、对于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但因他人抢注而未能核准注册的商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结合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投入、范围、程度以及受保护记录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

Ⅱ、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明知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抢先申请注册或受让与该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不当利益,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请求,判决行为人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27、参考案例:刘某某等诉广州某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3)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32号、(2013)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33-40号

【裁判要旨】:

原审诉讼是虚构事实的虚假诉讼,当事人在再审诉讼中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其要求撤诉的处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不予准许。

28、参考案例: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文号】:(2018)沪民终81号

【裁判要旨】:

保险产品的通用保险条款中要求索赔权利人必须在保险期间内起诉被保险人,且在保险期间内取得生效裁判文书,保险公司方进行赔付。该保险条款与保险行业实践做法和一般认知明显背离,采取不合理方式免除保险人的主要责任,排除索赔权利人主要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质上弱化甚至虚化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应为无效。

29、参考案例:某公司诉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3)吉民再158号

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Ⅰ、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即违约方不履行债务的原因,并非是有能力而不履行,而是丧失了履行能力;

Ⅱ、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其明显不利;

Ⅲ、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其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同时,应当注意适用上述条款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权,而非任意解除权,不能仅凭违约方的意愿行使。

30、参考案例:王某诉某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苏02民终5364号

【裁判要旨】:

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中的高保低赔条款系确定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而非免责条款,对其不适用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但高保低赔条款不仅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而且保险人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混淆了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中给付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此时应保护被保险人的预期利益,认定高保应高赔。

31、参考案例:某集团有限公司、某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某灯饰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

【裁判要旨】:

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姓名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在他人已经在先将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并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该公民再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即使与其自身姓名存在关联,亦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32、参考案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8)陕01民终8145号

【裁判要旨】: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未办理,并以在起诉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企图获取较合同有效时更大利益的,属于恶意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