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本身违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仍需担责!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情简介

张某系河南省某县的村民,在村中拥有一处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因棚户区改造面临征收。2018年项目指挥部做出《补偿与安置方案》张某认为该补偿方案不合理,因此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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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7日,自然资源局对张某做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2019年9月6日又做出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张某提起诉讼,上述两项决定书被依法撤销,而政府的工作人员于2019年11月6日强制拆除了张某的房屋,张某于2020年4月份以自然资源规划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要求确认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本案中,首先,自然资源局在张某与征收部门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且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对张某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征收、补偿、强拆等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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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房屋被拆除事实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该由被告自然资源局举证。被告自然资源局在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强制拆除原告张某房屋的程序规定、证据和法律依据等证据材料,应视为无相应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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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自然资源局拆除原告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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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