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以上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通知工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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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读以上规定会发现

《工会法》规定的模式是:

①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②通知内容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③通知时间是:事先,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之前。

但《工会法》未明确单位没有履行通知工会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应当通知工会,但规定则较为笼统,没有明确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工会,没有明确什么时候应当通知,是事前通知还是可以事后通知,也没有明确通知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模式是:

①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②通知内容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③通知时间是:事先,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之前。

该法同样未明确单位没有履行通知工会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

相比较而言,《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则比较具体,其模式是:

①用人单位建立了工会组织;

②解除的实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③解除的程序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通知工会;

④没有通知的法律后果:违法解除,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⑤允许补正: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但允许补正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解除符合实质条件,如果实质条件都不满足,程序再符合规定也无济于事。也就是说,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则用人单位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是否事先通知工会对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认定并无影响,即使征求了工会意见,也只是履行了一个法律程序,但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第247页

基于以上规定,对于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而言,要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了要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解除劳动的实体条件外,还应当满足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的程序条件,否则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已经为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用人单位是否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通知谁呢?

这在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上存在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不适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不能主张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不合法。福建高院在(2016)闽民申905号案件中持该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会是维护职工权益的组织,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于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的,为了保护职工利益,企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江苏高院在(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557号案件中持该观点。此外,重庆高院在(2019)渝民申123号案件中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南部公司在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之前经过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职工代表大会中部分人员系南部公司工会成员,在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已充分听取了职工代表及工会成员的意见,进行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保障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据此,李某认为南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议未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的理由不成立,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江苏高院在(2016)苏民申4486号一案中持该观点,该观点的依据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对于以上三种观点,废柴先生认为,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也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的精神不符。

《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由此可见,“通知工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工会属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对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起监督作用,一旦工会发现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合法,将对此予以纠正,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是对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其本身并不能与法律的立法本意以及立法目的和精神相冲突。《劳动合同法》并未将需要履行“通知工会”义务的主体限定为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而是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均应履行该通知义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是对《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强调,并不是对履行义务的主体进行限缩,否则,就会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相违背,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甚至会导致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通知工会的义务而阻挠工会的建立。

对此,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答记者问时也指出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凡事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知情权。既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只要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就属于程序性违法。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违法亦属于违法,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而在程序上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

对于后两种观点,废柴先生认为均可取。

职工代表大会是工会履行监督的形式之一,根据《工会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此可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能够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起到监督作用,从而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虽然规定应该通知工会,但并未明确通知何工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工会包括了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以及行业工会等,只要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就意味着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已经符合程序要求。

最高院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

即使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司法实践已有将没有工会的企业也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同级相关工会组织的判例。否则,如果对于单位未成立工会就免除通知义务会助长单位抵制成立工会之风,对于已成立工会的单位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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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温馨提醒:

对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并保留好通知的证据,哪怕你的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也请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通知同级其他工会组织,否则,即使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完全具备,也具有充分证据支撑,也可能因此被认定为程序违法。如果忘记事先通知,也可以在向法院起诉前进行补正。

对于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也请你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单位的程序违法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