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就是违建吗?在征收中我们很多当事人都遇见过因为自己的房屋没有相关的证件而被认定为违建,从而遭到征收方的强拆,难道事情真的就这样一概而论吗?我们的房子无证就是违建就没有补偿?实则不然,本期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胜诉案情

张先生(化名)系天津市某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该建筑物建于上世纪70年代,因为建造时间久远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张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当地街道办就补偿标准问题一直未能与张先生达成一致签订协议,随即在19年7月的某日下午,张先生在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均未进行的情况下,房屋被天津市某街道办强拆。而给出的理由竟然是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要强制拆除,奇了怪这么多年住的好好的为啥面临征收却成了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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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觉得这口气不能就这么算了,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找到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帮其依法维权。

京康律师风采

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在接到该案后迅速启动工作,通过开展案件分析、梳理项目流程发现,本案的实质就是一起以加快拆迁进度,以“拆违代拆迁”的非法强拆行为,案涉街道办实施的拆除建筑物行为不仅实体违法、更是不符合法定程序。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无证房不等于违建”案涉房屋建造于70年代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老房屋,当时并未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无“违建房屋”这一概念,此为事实认定不清。

其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处,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机关未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未经催告、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进行强拆的,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行政违法。严重损害了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利益。

综上律师团队在确认诉讼策略后,及时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强拆违法诉讼。该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认可了京康律师的观点,确认街道办强拆违法。

法院观点

街道办实施的拆除涉案建筑物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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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街道办作出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时,并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复函,并且街道办并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未能证明其在拆除前已履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

因此,街道办的强拆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依法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史主任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