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案号为(2024)粤0306执2781号的申请执行人李建顺,实名举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副庭长王辉法官涉嫌枉法裁判、违法违纪的问题,引发社会关注。据申请执行人称,三年前诉讼中依法保全查封的房产,竟然在查封期限内,且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执行阶段被该法官解封。更为诡异的是该房产在该法官作出解封措施前,已被他人违法擅自转移后灭失,且该解封裁定书漏洞百出,竟然有十多处文字错误,并涉嫌滥用法律、故意偏袒被执行人和案外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漏洞百出的解封裁定书

据申请执行人仔细阅读该解封裁定书,在未完全统计的情况下,发现不足两页的该裁定书除八处文字错误外,至少还存在四处实质性错误。裁定书文字错误包括一处“广东省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缺少“市”字;三处案号的“做出”应为“作出”;更为离谱的是裁定书载明的“案号为(2023)粤0306民初和23260号”应为“案号为(2022)粤0306民初23260号”,其中,案号收案年度竟然写错,并还又加了一个多余的“和”字;还有,“本院作出(2021)粤0306民初23883号之一执民事裁定书”中,多了一个“执”字;另外,“现被告案外人杨靖…”的表述中明显错误,多了“被告”两字。如此漏洞百出的法律文书,竟能在一级法官的审核下出炉,令人不可思议!!!

更为错误的是,该民事裁定书的案号和民事判决书雷同,且一字不差,连以往后缀“之一”都没有;而且,所依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案外人杨靖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不符合法定作出解除查封裁定的任一情形。对此明确的法律条款,作为副庭长的王辉法官,应当知晓。

还有,该解封保全房产的民事裁定书,除未送达申请执行人之外,竟然还缺失以往民事裁定书“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的重要内容,剥夺了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复议权。

并且,该裁定书只载明2019年1月3日,李建顺同意解封房产的查封,却故意隐匿了“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8)粤0306执恢 684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宣汉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1月30日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的事实,给人以涉案房产一直被查封的错觉,这明显有包庇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之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恳请贵院在查明案情真相的同时,也对作出的这份漏洞百出的民事裁定书有个说法,并对相关人员做出相应惩戒,确保公正司法,真正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