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藤县人民法院组织十多名执行干警前往太平镇,强制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将涉案房屋予以腾退并顺利交付,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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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执行 强制腾房

被执行人钟某于2014年向银行贷款50万元,覃某、黄某以房屋抵押担保,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钟某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银行将钟某、覃某、黄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钟某、覃某、黄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拍卖涉案房屋,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银行自愿以流拍价以物抵债。经法院多次催促,被执行人搬离了涉案房屋,但将大部分家具物品留在屋内,拒不搬走。

针对上述情况,藤县人民法院遂制定腾房方案,组织干警前往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房。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后分工合作,清点登记好屋内物品,组织人员进行搬运。最终历经近4个小时,藤县法院将涉案房屋内的相关物品搬到指定地点存放并告知被执行人限期领取。随后,藤县法院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藤县人民法院

文 字 | 黄建锋

视 频 | 梁高华

编 辑 | 梁高华

审 核 | 范天全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