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典型的“小罪名、大民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雇佣者的法律义务,若恶意欠薪,就有可能获刑。

近日,彰武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承包一乡镇猪场项目部分土建工程,施工期间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2023年5月,刘某等43名工人向彰武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张某拖欠43人工资48余万元。彰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5月、6月、8月向张某下达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张某均未在指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彰武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做出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责令张某支付43名工人工资。

检察官提醒:真诚希望雇佣者信守承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文: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田宇东、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