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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5月7日发布的文章《高级职称评审权应该由省级统筹,不能随意下放到县市区》提到很多地方把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省辖市,甚至是县(市、区)。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的目的就是进一步完善高级职称评价机制,发挥用人单位自主性,由学校自主确定职称评审计划,并要确保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的有机结合。

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出现政策制定者所预想的结果,反而评审条件比之前更加苛刻。有很多参评高级职称的老师们反映,不少地方擅自增加或改变或抬高高级职称评审硬件条件,比如,将大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由县级改为市级或由市级改为省级等,这就让很多原本具备条件的优秀教师失去了参评机会。

昨天看到有位教师发布的相关信息(如上图所示),说当地正在进行中级职称晋升高级职称的摸底,规定市级表彰必须为市委或市政府盖章(这个没问题),但有些荣誉参评时不予认可:各级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先进个人、学术技术带头人、特级教师、教学骨干教师、特殊贡献津贴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等。

各类荣誉证书是参评高级职称时必备的诸多硬件条件之一,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毕竟是极少数,绝大多数教师获得的以上所列的其它荣誉在参评高级职称时不予认可不仅很可能会让教师失去进取的动力而且还会让这些荣誉称号名存实亡,形同虚设。这是与教师职称评审相关的让人感觉不可思议的事,还有与预防溺水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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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现在与教师教学无关的社会性事务多于牛毛,已经严重干扰了教师的正常教学,加重了教师的负担,国家层面已多次发文进行整治,其中有一项事务与教师预防学生暑假溺水有关,很多地方都是强行安排教师巡塘巡河巡湖甚至还有巡江的,不仅要有巡查记录而且还有出现学生暑假溺水事故对教师的追责处理。

生命大于天,这对谁都一样!但为了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而让教师“守株待兔”还真是“黔驴技穷”呢!退一步说,假如在有老师蹲守的情况下还是发生了溺水事故,那后果可能就严重得没法说了!预防溺水对于学校来说自然是责无旁贷,需要做好自身该做和常做的预防溺水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并树立警钟长鸣的意识。

学生暑假离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完全在于家长,自然应该由家长担负相应的监管责任,将学生暑假期间溺水事故的责任推到暑假巡查的教师身上是毫无道理的。正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2020年6月发布的第3号预警中所强调的要加强家校沟通,督促家长增强安全和责任意识,这是学校必须做也是应该做的,学校自然会做到位。

将学生暑假期间溺水事故的责任推给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并对班主任进行处理是与预防溺水相关的让人感觉不可思议的事。昨天看到有位教师发布的当地教育局的通知信息(如上图所示),说教育局通知要求,凡是暑假期间发生学生溺亡事件的班主任永不得评优评先晋级,并视情况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在各地实施原有的2009年开始的绩效工资出现很多问题并引起广大教师的抱怨后,教育部于2019年提出要在绩效工资增量上做文章,必须落实绩效增量工资,用且只能用增量绩效工资来衡量教师的工作,起到真正激励的作用。如此一来,教师便可拿到绩效工资当中的全额数量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此外,还能通过提高教学质量来获得另外的也就是增量绩效工资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育部提出要落实实施绩效增量工资之后,到目前为止已有省份已经开始着手落实。绩效工资增量也就是原有的绩效工资全部发放给教师个人,再由地方政府财政拿出另外的专门资金用于奖励教师业绩,实行多劳多得,奖勤罚懒。

昨天看到有位教师发布的相关信息(如上图所示),说当地下发通知要求各校财务人员上报财政统发的5月份工资表时将所有统发人员的随月绩效(基础绩效工资增量)清零、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清零。老师们对此都感到大惑不解,以前基础绩效工资增量都是随月发放,从5月份开始清零也就意味着今后将不会再有了。

虽然基础绩效工资增量是由地方财政拿出的另外专门资金并取决于地方的财政支出实力以及对相关政策的执行力且存在着停发的潜在可能性,但住房公积金作为贴上“强制性”标签的福利为全体在职职工提供了住房购买储金以及购房贷款优惠上的保障,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同额资助两部分构成,随意清零单位缴纳部分的公积金是一件让人感觉不可思议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