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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事例六

依法准确打击职务侵占犯罪 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被告人席某职务侵占案

典型意义

职务侵占罪是民营经济领域较为多发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之一,严重威胁着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本案中,长宁法院根据相关指导案例的精神,坚持办案与治理并重,准确把握职务侵占罪中“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有力打击侵害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引导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意识,推动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席某担任某物流公司(民营企业性质)营业部经理助理职务,利用其受公司委托负责仓库劳务外包工人管理、考核以及费用报销的职务便利,通过在公司报销该劳务费用的过程中,提交金额虚高发票的方式,使得某物流公司向劳务外包合作方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了超出实际劳务费用的虚增费用。随后,被告人席某向某劳务派遣公司套取该部分费用进行侵占,共计7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席某已向某物流公司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系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管理、考核外包工人及费用报销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增外包工人工时,提交金额虚高发票的方式套取、侵占公司支付的超额劳务费用,属于职务侵占行为。长宁法院以被告人席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席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事例七

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净化房产交易市场——朱某某、施某某诉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和楼宇经济的日趋活跃,房产中介方汇总供求信息、提供交易便利的专业化服务职能日益凸显,中介方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认真履行如实报告和专业审查义务。本案中,长宁法院从规范房产中介服务出发,明确房产中介服务方要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或所作的陈述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必要核查,并对可能影响交易进程的重要事项进行客观真实的报告,以便交易方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履约的判断。本案裁判对同类案件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指导作用,亦为净化交易市场、规范中介服务、提高专业水平提供了司法助力。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某、施某某二人系母子关系,2019年10月23日原告施某某通过公证机关公证继承了父亲名下的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并办理了相关房产登记手续,两名原告各享有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2019年12月11日,两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出售VIP服务协议》。两原告向被告出示公证书及产权证书。2019年12月12日,两原告、案外人倪某以及被告共同签署《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2019年12月13日,两原告与案外人倪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均应按国家规定及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屋总价缴纳各自的交易税费。同日,两原告、案外人倪某以及被告的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税费估算清单》,其中被告直接根据“满五唯一”对应的税费计算方式,以300万元交易价格为基数确定出售方应缴纳的税费为1.5万元。2020年5月18日,两原告、案外人倪某以及被告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关部门告知房屋不符合“满五唯一”条件,应缴纳税费30余万元。

两原告认为,因被告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未对涉案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尽职调查,且未告知税费缴纳政策,导致税收计算错误,造成两原告实际支出的税费远高于预期,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两原告赔偿损失27万余元。

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交易主体通过中介方成交房产的目的在于利用其专业优势及信息渠道更为妥善、高效地履行合同、预见并防范风险。由于税费缴纳系房产交易所涉的重要环节之一,中介方更应充分提供政策规定及法律咨询服务,以保障买卖双方对履约后果有所预期。交易过程中,中介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或专业审查义务,构成重大瑕疵行为,并对交易主体造成实际损失,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应向两原告赔偿损失14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事例八

“四步走”审理方案 化解经年未决涉外商事纠纷——俄罗斯某公司诉某国际旅行社服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依法妥善、高效化解涉外商事纠纷,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我国司法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彰显我国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水平的重要路径。本案中,长宁法院考虑到诉争金额较大,且当事人近年来受大环境影响经营状况不佳,为尽快缓解其资金压力,以“四步走”的审理方案加快推进审理节奏,抽丝剥茧、缩小争议、查明事实,最终妥善化解本国企业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企业之间经年未决的服务合同纠纷,让外国企业感受到中国司法的公正、高效。

案情简介

原告俄罗斯某公司与被告某国际旅行社自2015年起开展跨境旅游合作,由被告负责组织国内游客赴俄旅游,原告作为地接社负责在俄期间的行程、食宿等事宜。2018年,双方照例开展合作,并签订了一份极简版合同。后合同履行完毕,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迟迟未予结算服务费。原告诉至长宁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旅游服务费本息合计966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长宁法院发现本案存在合同条款约定模糊、服务款项缺乏结算标准、已付款项凭证混乱、域外证据获取困难等四大难点。经多次讨论和评议,合议庭按照“四步走”的审理方案,加快推进审理节奏:

1.梳理证据,确定对账的主要依据。对双方提交的庞杂又形式多样的证据,立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以双方均无异议的一份价目表作为对账主要依据,采用恰当高效的方式进行对账。

2.固定无争议事实,缩小争议焦点。先后七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对双方均认可的事实和计算标准予以固定,逐一对比异议项目,尽量缩小争议范围,归纳提炼出存在争议的项目35项。

3.明确争议项目的费用判定标准。坚持公正高效便利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在现有证据中抽丝剥茧,同时参考日常交易习惯及旅游行业管理,对35项争议点逐一分析所采纳的结算标准及理由。

4.逐月、逐团、逐项核算服务费用。以列表统计的方式将双方间2018年应付服务费用逐月、逐团、逐项进行梳理统计,扣减双方均无异议的已付价款后,最终依法判令被告某国际旅行社支付原告俄罗斯某公司欠付费用4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同时考虑到原告在举证方面的现实困难,合议庭保留了其仍有举证可能的部分项目的诉权。

该判决经二审维持。案件生效后,原告俄罗斯某公司向长宁法院送来感谢信及锦旗。

案事例九

尊重契约合理行权 促进新兴行业有序发展——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俞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随着网红经济的急速发展,作为网红孵化器的MCN公司与所签约的网络主播、达人之间的解约纠纷不断涌现,这类新兴业态的健康发展亟需司法予以规范治理。本案中,长宁法院以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为基础,综合考虑双方诉求和利益,权衡调整违约金数额,合理合法化解双方争议,对平台经济、新型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有效的司法指引作用。

案情简介

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一家MCN公司,被告俞某某与原告签署“网红”《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公司独家代理被告在某知名平台的各项演艺事务。而在被告成为“网红”后,以对方长期未能履行合同相关义务为由,起诉公司要求解约,经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解除。后原告MCN公司认为被告俞某某作为违约方解除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其按《代理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按协议的约定,对此前两年被告自行对外接洽商务合作的收益收取15%服务费,遂起诉至长宁法院,要求被告俞某某承担“天价”违约金200万元。被告则认为,自己从未在公司主张期间自行接单,对于合同履行期间自己在某平台发布的广告,公司也未提供实质性帮助,且违约金系格式条款,明显过高,于是提出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未结算的5万元收益分配款。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要求解约之时,粉丝数量已从签约最初的数十人增长到四十余万人,商务报酬亦有显著提升,如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可得收益大概率将持续增长。但是,将被告所有商业订单报酬单独计入任何一方的接洽资源均不甚合理,因此,长宁法院结合《代理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程度、行业特点、当事人双方的主观过错与收入、成本情况、原告MCN公司基于连续性合同履行所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以及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及惩罚性的功能等,综合考量酌定:被告俞某某支付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60万元,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俞某某收益分配款5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事例十

积极破解强制执行难题 实现多赢共赢——某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执行某运输服务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案

典型意义

涉大宗标的物案件的执行,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久执难结的老案、骨头案占比高,案件执行成效关系着企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获得感。本案中,长宁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积极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成立竞拍联合体、应用保证金制度,有效提高司法拍卖效率,助力涉企胜诉权益及时高效兑现。本案的顺利执行,既尽最大可能帮助申请人国有企业减少财产损失,又同时兼顾被执行人、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体现了平等保护、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对于维护金融秩序安全稳定、激发企业经营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案情简介

因被执行人某运输服务公司、刘某等未依照生效调解书归还拖欠款项及相应违约金4480余万元,某融资租赁公司向长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抵押给其的690辆机动车予以拍卖、变卖,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长宁法院立案执行后,针对大宗标的物在法院强制执行中所面临的工作瓶颈,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1.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简化执行交付中间环节。针对该批机动车涉及数量众多、分布地区广泛且扣押成本高昂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积极与申请人和案外公司等多方主体进行协商,简化执行交付环节,由实际控制人参与司法拍卖的方式来实现对标的物的执行,竞拍成功后直接由实际控制人完成对各竞拍人的交付工作。

2.集合竞买主体,形成联合竞拍机制。针对大宗标的物拍卖难以整体竞拍的问题,长宁法院在该案中创立联合竞拍机制,允许由多个竞买人组成的竞拍联合体共同参加竞拍,竞拍联合体中的一人作为代表参与竞拍,竞拍成功后竞拍联合体中所有成员分别认领属于自己的买受部分。这一机制有效提高了司法拍卖的效率,同时兼顾债权人、买受人等各方利益,实现多赢共赢。

3.加强风险管控,积极应用保证金制度。为有效防控拍卖风险,长宁法院在该案中探索运用保证金制度,从而确保司法拍卖达到预期效果。车辆实际控制人确定参与竞拍之后,缴纳保证金800万元,如出现因其自身原因而致使拍卖受到阻碍时,用保证金弥补相关损失,保障其余买受人的权益,强化风险管控。

最终,在长宁法院的努力下,671辆机动车成功拍卖,涉及款项2680万元,并由实际控制人三亚某汽车租赁公司完成交付。

供稿 | 审管办

编辑 | 王雨堃 谢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