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随着中央一纸令下,一场“严打”风暴席卷全国,公捕公判大会又一次在各地召开。

短短两年的时间里,177万人锒铛入狱, “偷一元”被判死刑,“流氓罪”入狱几十年的事情,可谓屡见不鲜。

那么,为什么要掀起“严打”风暴?“严打”又究竟有多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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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下半年开始,意识形态建设不再作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改革开放与刑法,则成为接下来中国建设的新依据。

然而,虽说国家建设再次走上正轨,但与此同时,社会并没有变得安稳。

“十年动乱”所导致的社会结构破坏,使得底层秩序一片混乱,进而催生出一系列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

1979年9月9日下午,上海市一处繁华的路口,执勤交警制服了一名试图抢夺农民螃蟹的流氓,并对这名流氓进行体罚教育,继而引起街区内其他一些流氓分子的不满。

这些心怀不满流氓分子结成犯罪团伙,在众目睽睽之下,开始殴打那名执勤交警,并攻击后续到场的其他民警。

民警寡不敌众,只能暂时撤退。

却不料,在他们撤退后,事态又进一步扩大了。

无法无天的流氓分子们,开始阻拦途径的小汽车与公家汽车,抢夺、推翻农民摊位,并对路过的路人实施抢劫与凌辱。

吴女士是一名上海化工轻工公司的职员,在途径江浦路口时,她被连人带自行车一起推倒,流氓抢去她的手表、皮夹,剥去她的贴身衣物,在路边陆续对她实施凌辱蹂躏持续数个小时。

直至晚上8时许,公安调集出120余名治安联防人员与交警,才将这场动乱消弭,这就是“控江路事件”。

无独有偶的是,1980年1月,广州市滨江街区派出所民警路经滨江东路,偶遇了一伙儿二十余人的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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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职责,民警上前盘查,并喝令对方放下手中凶器,却遭到对方一拥而上的殴打。

期间,由于有人以火药枪向民警射击,民警被迫抽出手枪鸣枪警告,孰料,对方非但不听,反而继续对他实施了殴打。

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民警只得持枪击毙犯罪分子两人,击伤一人,但其本人却被殴至昏迷,在送至医院后重伤不治。

这起事件则被成为“滨江路事件”。

在法治社会初步实现的今天,怕是很少有人会生出袭警的念头。

然而在当时,这却只是社会动乱中的一丝缩影,其他诸如“北海公园案件”、“东北二王特大杀人案”等恶性案件可谓屡见不鲜。

也正因如此,下了班的女工们总是提心吊胆,生怕路旁窜出犯罪分子。

为人父母的,也不敢让自己的孩子在院子外面玩帅,唯恐被人拐骗。

人多的地方也不安全,扒手众多自不必说,甚至在人群里还有不少抢了包就跑的抢劫惯犯。

生活在这样一个“坏人神气、好人受气、公安怨气”的环境中,社会各界人心惶惶倒是自然而然。

可此情此景摆在眼前,又该如何扭转这股社会的不良风气呢?

“严打”二字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

为了扭转上述种种社会中的不良风气,1979年七月上旬,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然而,由于刑法中对严重刑事犯罪量刑偏低,再加上公检法的不完善,崭新出炉的刑法并没能制止后续大多数犯罪行为。

比如,在1981年一次京津沪穗汉的城市治安座谈会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就如此向主持会议的彭真诉苦:

“我们处理过一起持刀抢劫案,歹徒与作案工具我们都找到了,就因为没有找到被抢走的皮包,检察院就说证据不足不能起诉……我们知道检察院是按规矩办事,但是这样怎么能给犯罪分子应得的惩罚?”

对此,彭真回应:

“找证据当然十分重要,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要求找到全部证据。我们可以这样规定:找到基本证据,认定基本事实,就可以起诉、定罪!”

事实上,作为中央干部中的一员,彭真其实在很久之前就已经提出了“严打”的说法。

早在1980年,他就对上海公检系统的同志表示:

“当前,对现行犯罪分子的处理,不能从轻,要从重;不能从慢,要从快。”

不过,虽然彭真始终主张对犯罪分子惩罚,但真正为“严打”拍板的还是邓公。

1983年2月,邓公前往江苏进行经济考察。

期间,一名同志向邓公汇报了社会当前面临的问题,简而言之就是:现阶段城市的经济发展可以了,政治环境稳定了,唯一的问题在于社会治安的恶劣情况。

那位同志就劝告邓公:“这样下去不得了,这件事,只有你老人家下决心才行!”

那么,究竟是什么最终促使邓公下定了“严打”的决心的呢?

从无锡回京后,为了调研施行“严打”的可行性,邓公开始了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调研。

结果,也正是在进行调研的这几个月里,一起案件,一个团伙儿,最终促使“严打”落实下来。

简单来说,案件,指的是发生在1983年6月16日的 “蒙古牙克石特大凶杀案”。

事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一夜之间共27人死亡,几乎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影响最严重的凶杀案。

而团伙儿,指的则是那时的唐山一霸“菜刀队”。

上世纪8、90年代的华北地区一直流传着一句顺口溜,叫“东北虎,唐山狼”,这里的“唐山狼”,指的就是“菜刀队”。

在与北京“一墙之隔”唐山,他们横行霸道、无恶不作,甚至做出过拦截政府车队,抢夺重建物资的勾当。

这样一起恶性案件,一个嚣张团伙儿,不论放在哪个国家都是对社会稳定的挑衅。

那么,这种事应当怎么处理?

新任公安部长刘复之在他提交的文件里写道:

“要求对各种现行犯罪分子和流氓团伙的骨干分子……不该抓的不抓,该从宽的坚持从宽……”

不得不承认,由于十年动荡对执法队伍的摧残,公安机关的人、财、物都严重短缺,缺乏强硬执法的资本,也难怪公安部只能提出这样“和稀泥”的处理方式。

但是,这种“含情脉脉”的处理方式真的能维护社会稳定的条件吗?

当然不能!

所以,当邓公念到这份文件的这部分内容,他直截了当的表达了他对文件上处理方式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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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这样“四平八稳”解决不了迫在眉睫的问题,必须要“严”,才能治的住刑事犯罪活动!

只有坚持严格执法,国内恶性案件丛生的现状才能好转!

邓公发了话,也就相当于“严打”的建议被正式提出了。

紧跟着,经过一系列讨论后,时间来到了1983年8月25日,经会议通过,中央终于发出了一份名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

按文件要求,各大城市应在接到文件后大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要毫不客气地逮捕、劳教、判刑、注销城镇户口。

如确实有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审判机关判决务必从严,要从肉体上将他们湮灭,避免他们在有期徒刑后还能继续戕害群众。

就这样,在千呼万唤中,一场以正本清源为目的“严打”行动开始了。

严打的第一个战绩,是击毙了流窜数月之久的“二王”,也就是“东北二王特大杀人案”中的主角儿。

1983年春节前夕,“二王”携带枪支,翻墙至沈阳某军医院家属院中行窃,被抓住后果断开枪行凶,打死四人,打伤三人。

此后,二人开始流窜作案,先后在衡阳、武汉等地行凶。

等到1983年9月,他们终于被被武警部队击毙于江西广昌德的一处山林中,了却了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不安。

除了二王,同样在严打中落马的还有数位上海的“公子哥”:胡晓阳、陈小蒙和陈冰郎。

1981年至1984年间,几名公子哥互相勾结,时常以招工、招干作为名目招揽妇女,随后向对方轮流施以侵犯。

3年间,仅有据可查的被猥亵者便多达51人。

随着“严打”时期的到来,他们长期强奸、猥亵妇女的罪行被揭露,胡晓阳、陈小蒙被判死刑,陈冰郎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消息传出,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盛赞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根据事后统计,三年严打期间,官方共查获犯罪团伙19.7万个,逮捕177.2万人,其中有174.7万人被判刑,真正做到了对社会犯罪行为的从严打击,使得原本糜烂的社会风气为之一清。

可是,难道严打真的是一场“百利而无一害”的运动吗?

当然不是。

在严打期间,全国各地都流传着一个口号:

“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可判可不判的,坚决判;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

如此严格的审判标准,确实保障了其余大多数普通人的生活,但与此同时,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并不严重的犯人,他们所面临的刑罚明显超出了正常水平。

1983年初,安徽省蚌埠市某青年被告强奸,被判罚有期徒刑。

青年不服便提出上诉,谁料,适逢严打时段到来,这次上诉确实更改了对他的判罚,只不过是改成了死刑。

同样是1983年,四川泸州纳溪有一个王姓小伙儿和朋友打赌,说敢不敢去亲路上一个女孩儿一口,结果这王姓青年倔脾气上来,居然真的上去亲了对方一口,结果被判成了流氓罪,被抓了枪毙。

除了上面的故事,类似的情况中最出名的还要数迟志强被判入狱一事。

说起迟志强,年轻人们可能不清楚,他是80年代一名电影明星,不仅有“全国优秀青年演员”的身份在身上,也还曾接受过中央领导人的接见。

可即便是这样一位大腕儿,也难逃在严打期间锒铛入狱的遭遇。

原来,迟志强生活很有小资情调,会时常邀请一些女性来家中跳舞、看电影,只不过从来没有发生过肉体关系。

也正因如此,在接到迟志强邻居对他的举报后,警方原本打算口头对迟志强进行教育。

然而此事一经记者报道,很多愤怒的群众纷纷打电话给南京公安局,要求他们对迟志强的处理务必从严,甚至还有要求对迟志强公审枪决的。

迫于压力,迟志强最后还是被以流氓罪提起公诉,唯一幸运的是,由于案件中没有被害人,所以他只被判处了4年监禁。

话说到这儿,我们不得不承认,严打对于社会风气的改良效果十分显著,但与此同时,它的副作用也很大。

以至于时至今日都还有人对严打持有“支持”与“反对”两种不同的意见。

今天,“严打”斗争似乎已经成为往事,它留给我们的既有经验,也有教训,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