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律师朋友给我发来一则消息,他们律所合伙人目前正在接手广东某地的一个案子,令人称奇的是,涉案人数竟然达到370人有余,被分别羁押各地看守所,而涉及罪名竟然是“聚众淫乱罪”。

370人参与的群P活动,其中还发现有HIV阳性患者。

想想也真是叹为观止了。

这个以前民众并不很熟悉的罪名,现在频频出现在人们的阅读展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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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今年2月21日,方正证券突然爆出大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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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方正证券邵某某的丈夫邱某某的实名举报,内容犹如剧本般曲折,涉及通奸、聚众淫乱,迷信、受贿等一系列震撼人心的指控。特别是曝光的从出轨到聚众淫乱的细节,简直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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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的领导翟某,也就是邵的出轨对象,要求邵某某多次参与他作为首要分子在北京组织的聚众淫乱活动,人员包括翟某、邵某某、宋某及其他多人,要求邵某某多次、和多名男性发生3P、4P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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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每次都予以配合。翟某借此实现他的业务勾稽和权色交易目的,同时满足翟某的吃醋心理及绿-奴-病态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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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达到他精神上的病态满足。

这个事件的后续进展,是否有证据证明翟某、邵某某涉罪,媒体没有公开,我们不得而知。

而社会媒体公开报道过的诸多案例中,有这样一个案件极具典型性:

2019年8月,警察在三亚一间豪华酒店,抓获六名聚众淫乱男女,经审问后结果让人大毁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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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为三男三女,确实属于聚众淫乱,可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他们和传统的卖淫嫖娼大不一样,这六人竟然是合法夫妻。他们以换妻行为为名,进行相互交换配偶,发生性关系是完全相互自愿的。

而这三对夫妻已经结婚多年,家庭和睦,幸福美满,并且都是别人羡慕的高知家庭。

以现在社会价值观根本不敢想象如此荒诞的事情发生。他们为什么会如此疯狂堕落?为什么会无视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做出如此违法行为,又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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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组织者之一朱某交代,在一次很偶然的机会,他加入一个夫妻旅游交友群,这个群与其他群有点不一样,群里的夫妻竟然都进行过交换行为。

群里,群友们会时不时分享下自己的换妻经验,有时还会发一些活动照片,朱某由此开始了这种游戏。

最终才有了这一次,朱某与妻子和群里另外两对夫妻在三亚,由开始的互换体验演变成最后六个人一起游戏。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分别判处这几个人1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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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某和妻子芳某结婚多年,苦于生活平淡,为寻求刺激,夫妻二人利用交友软件寻找一起玩“换妻”的网友。找到“志同道合”之人以后,几人约定去某宾馆开房,隔壁房客误以为是有人打架报警。警方以涉嫌聚众淫乱罪,将这8人刑事拘留。据强某和芳某交代此前几人多次进行“换妻”,已经进行了两年多,不曾想过触犯法律。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强某等8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强某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获刑1年2个月。其他人由于认罪态度较好,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个月到1年有期徒刑不等。

事后法官说:如果不对此行为进行遏制,进行打击,这种有伤风俗的事情会得不到处罚,会对社会秩序,道德标准产生极大的冲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有违人伦,因此为了社会的稳定必须进行打击处理。

而在过去特定的年代,参与聚众多P,是不被社会道德所接受,法律的制裁也极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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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原刑法的第160条为流氓罪,1997年新刑法将该罪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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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年代因这个罪名被重判甚至判处死刑的并不少见。如网上所流传的翟曼霞、马燕秦等,都是因滥交朋友鬼混等生活作风问题而以流氓罪判处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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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燕秦因为涉嫌流氓罪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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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1条聚众淫乱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共同进行猥亵、性交的行为或者多次参加三人以上共同猥亵、性交的行为。根据刑法,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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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在进步,思想在发展,社会在多元化,但起码的公序良俗要维护,起码的家庭伦理观念要保持,有些自由是要付出代价的。

人和动物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就是不受单纯的欲望支配,动物做事凭本能,人却有羞耻心。涉案370人的“多P盛宴”是否构成犯罪?

近日,一位律师朋友给我发来一则消息,他们律所合伙人目前正在接手广东某地的一个案子,令人称奇的是,涉案人数竟然达到370人有余,被分别羁押各地看守所,而涉及罪名竟然是“聚众淫乱罪”。

370人参与的群P活动,其中还发现有HIV阳性患者。

想想也真是叹为观止了。

这个以前民众并不很熟悉的罪名,现在频频出现在人们的阅读展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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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今年2月21日,方正证券突然爆出大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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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方正证券邵某某的丈夫邱某某的实名举报,内容犹如剧本般曲折,涉及通奸、聚众淫乱,迷信、受贿等一系列震撼人心的指控。特别是曝光的从出轨到聚众淫乱的细节,简直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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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的领导翟某,也就是邵的出轨对象,要求邵某某多次参与他作为首要分子在北京组织的聚众淫乱活动,人员包括翟某、邵某某、宋某及其他多人,要求邵某某多次、和多名男性发生3P、4P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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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每次都予以配合。翟某借此实现他的业务勾稽和权色交易目的,同时满足翟某的吃醋心理及绿-奴-病态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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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达到他精神上的病态满足。

这个事件的后续进展,是否有证据证明翟某、邵某某涉罪,媒体没有公开,我们不得而知。

而社会媒体公开报道过的诸多案例中,有这样一个案件极具典型性:

2019年8月,警察在三亚一间豪华酒店,抓获六名聚众淫乱男女,经审问后结果让人大毁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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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为三男三女,确实属于聚众淫乱,可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他们和传统的卖淫嫖娼大不一样,这六人竟然是合法夫妻。他们以换妻行为为名,进行相互交换配偶,发生性关系是完全相互自愿的。

而这三对夫妻已经结婚多年,家庭和睦,幸福美满,并且都是别人羡慕的高知家庭。

以现在社会价值观根本不敢想象如此荒诞的事情发生。他们为什么会如此疯狂堕落?为什么会无视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做出如此违法行为,又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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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组织者之一朱某交代,在一次很偶然的机会,他加入一个夫妻旅游交友群,这个群与其他群有点不一样,群里的夫妻竟然都进行过交换行为。

群里,群友们会时不时分享下自己的换妻经验,有时还会发一些活动照片,朱某由此开始了这种游戏。

最终才有了这一次,朱某与妻子和群里另外两对夫妻在三亚,由开始的互换体验演变成最后六个人一起游戏。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分别判处这几个人1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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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某和妻子芳某结婚多年,苦于生活平淡,为寻求刺激,夫妻二人利用交友软件寻找一起玩“换妻”的网友。找到“志同道合”之人以后,几人约定去某宾馆开房,隔壁房客误以为是有人打架报警。警方以涉嫌聚众淫乱罪,将这8人刑事拘留。据强某和芳某交代此前几人多次进行“换妻”,已经进行了两年多,不曾想过触犯法律。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强某等8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强某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获刑1年2个月。其他人由于认罪态度较好,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个月到1年有期徒刑不等。

事后法官说:如果不对此行为进行遏制,进行打击,这种有伤风俗的事情会得不到处罚,会对社会秩序,道德标准产生极大的冲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有违人伦,因此为了社会的稳定必须进行打击处理。

而在过去特定的年代,参与聚众多P,是不被社会道德所接受,法律的制裁也极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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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原刑法的第160条为流氓罪,1997年新刑法将该罪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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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年代因这个罪名被重判甚至判处死刑的并不少见。如网上所流传的翟曼霞、马燕秦等,都是因滥交朋友鬼混等生活作风问题而以流氓罪判处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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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燕秦因为涉嫌流氓罪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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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1条聚众淫乱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共同进行猥亵、性交的行为或者多次参加三人以上共同猥亵、性交的行为。根据刑法,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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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在进步,思想在发展,社会在多元化,但起码的公序良俗要维护,起码的家庭伦理观念要保持,有些自由是要付出代价的。

人和动物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就是不受单纯的欲望支配,动物做事凭本能,人却有羞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