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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阵地,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如何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了解一下!

“如你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待证事实无法查清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你方的认定,你方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近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首次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起诉被告刘某偿还借款二十余万元及利息。第一次庭审时,被告刘某仅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当法庭询问原、被告双方关系及双方具体账目往来情况时,因被告刘某未到庭,被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无法当庭给出明确答复。考虑到该案件往来账目繁多,案件事实复杂,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依法向被告刘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通知其到庭就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并告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亲自到庭令》的发出,是将理论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案件当事人拒不到庭而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强化监督当事人诚信诉讼,提高审判效率。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来源:综合审判庭

编辑:陆露

初审:苏雨帆

审核:曹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