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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

云法君通过以案说法

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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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该领生育津贴还是产假工资?

当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全额支付?

基本案情

黄女士于2020年4月入职捷某公司,月平均工资为4032.49元,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捷某公司为黄女士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黄女士于2022年4月6日至10月30日期间休产假,共计208天(包含128天产假,80天奖励假)。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算,黄女士的生育保险待遇共计29488.64元,捷某公司已向黄女士支付该待遇。

2022年10月28日,黄女士向捷某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捷某公司在其休产假期间未足额发放工资,后黄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捷某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差额15166.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264.11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黄女士的仲裁请求,捷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其无需向黄女士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捷某公司主张,我司已向黄女士足额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虽生育津贴支付的是其128天产假的待遇,但我司认为生育津贴应交由我司根据黄女士的实际工资情况进行发放。黄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为27958.60元(按照4032.49元/月÷30天×208天计算),我司已向其支付30584.65元,多出的是多支付给黄女士的。

黄女士抗辩:生育津贴29488.64元属于128天的生育假工资,另外的80天奖励假工资应发10753.31元(按照4032.49元/月÷30天×80天计算),因此,产假期间工资共计应为40241.95元(生育津贴+奖励假工资),扣除捷某公司已支付的30584.65元,还有9657.3元差额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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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的产假工资为17205.29元(4032.49元/月÷30天×128天),80天奖励假工资为10753.31元(4032.49元/月÷30天×80天)。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因黄女士的产假工资17205.29元低于生育津贴29488.64元,故黄女士整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为40241.95元(29488.64元+10753.31元)。

因此,法院判决捷某公司应当支付黄女士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9657.3元。

法官答疑

问: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两部分。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妇女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产假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生育前的原待遇支付的工资。

问: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一同领取吗?


答:不能。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先行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后持劳动者提交的相应材料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高于劳动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时,用人单位无需再将领取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劳动者;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低于劳动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时,用人单位应将已经支付的产假工资折抵后向劳动者支付剩余的生育津贴。

问:奖励假期间职工能否享受生育津贴?

答:不能。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

(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法官说法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有着重要作用。实践中,用人单位因怀孕、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克扣生育津贴等情形却时有发生。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合法、合理、谨慎处理“三期”女职工的用工管理问题,充分尊重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这既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应尽的社会责任

图片:白云法院

供稿:民一庭 柯佳容

撰稿及编辑:冯珉珊

总第<1769>期,2024第<6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