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省法院发 布了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由常州中院审理的“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 ”入选 。

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

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

【裁判要旨】

因政策变化导致已订立的行政协议不能履行并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对订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信赖利益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在判决解除行政协议的同时,还应对案件的主要争议进行穿透式审查,在此基础上依法支持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基本案情】

2008年,某区城管局与某环保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该公司组建项目公司实施。因当地日产垃圾量不足,尚不适合建厂,某区城管局与某环保公司设在异地的子公司另行签订协议,将垃圾送至该子公司进行处理。此后,《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设立项目公司、安排经营场地等条件始终未能成就,该协议未实际履行。2016年起,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新建垃圾处理项目要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2020年,经招投标,案外人被确定为当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中标单位。某环保公司起诉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由某区城管局承担包括预期利益、项目实际支出、缔约损失等在内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但对某环保公司主张的损失均未支持。常州中院二审认为,被诉协议尚未实际履行系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并无证据证明某环保公司怠于履行。某环保公司签订协议及考察项目产生了相应成本,且其有合理理由认为协议会随着城市发展而进入实际履约阶段,故有必要也应当对某环保公司的订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利益予以保护。常州中院综合考虑某环保公司的投入等因素,改判某区城管局补偿该公司14万元。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创新、创造就业岗位、增强市场活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民营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既是行政机关的责任,也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的理念。在涉及行政协议的案件中,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解除协议。但行政机关享有优益权的同时,也要保护民营企业的信赖利益,给其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的处理较好协调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亦规范了行政机关签订、履行行政协议等行为,为促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支持。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