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开了一则对医院的行政处罚决定: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因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及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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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2024年2月5日,裕华区卫生部门收到了河北省医学会转来的关于梁某梅与石家庄市人民医院的医疗争议鉴定书。鉴定结果明确指出,此次事故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经过深入调查,该医院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经领导批准,已于2024年2月9日立案。

裕华区卫生部门决定对石家庄市人民医院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针对医院在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免予行政处罚;其次,针对病历书写不规范的问题,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一万元。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意味着生命的消逝、家庭的破碎及患者家属无尽的痛苦,令人心痛。

医疗,本就是一门充满变数的科学,每一个决策都伴随着风险与不确定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失误轻描淡写。

我们必须认识到,医疗事故的每一个细节都关乎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即使是轻微的疏忽,也可能给患者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医院在承担轻微责任的同时,更应深刻反思,查找问题根源,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此次行政处罚的公开,无疑为石家庄市乃至全国的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提醒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并非同一概念。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更多地是对某一严重医疗后果的界定,特指“导致患者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

而医疗事故罪,则特指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从而导致患者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

这些严重的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故擅离职守、拒绝为危急病人提供必要的救治、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试验性治疗、严重违反查对和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的诊疗技术规范等。

因此,即使在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被认定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也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就构成了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两者在定义和判断标准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来源:中国青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