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针对可能发生在每一个拆迁项目中的不利情形,拆迁律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做好以下4件事:1、尽早进行项目合法性调查,全面准确掌握所涉项目情况。2、尽早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违法行为查处等程序将行政机关拉到谈判桌前,避免仅与开发商、村委会的人接触。3、面对“拆违”“解危排险”等“快拆”手段,必须依法坚决予以回应。4、永远不可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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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征收拆迁而言,有一点是不需要预测的,那就是各种“违法强拆”“先拆后补”一定会继续上演,我们时刻都要做好面对困难局面的准备。

那么,究竟何种情况下发生违法强拆的几率更高呢?被拆迁人除了在房屋化为一片废墟后起诉维权外,是否有降低被强拆风险的可能性呢?

事实上,造成拆迁方不分青红皂白直接强拆的原因是复杂的,大家要注意以下几种常遇到的情形:

1、拆迁方因重大建设项目而急于用地。

对于建设而言,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每拖一天对项目方都可能造成新的重大损失,拖上几个月的话好好的项目可能就给拖没了。

这种情况下最易发生“一拆了之”“先下手为强”的情况,简单说就是违法拆除所需付出的代价远远低于依法走程序所要付出的成本。这二者之间的差距越悬殊,违法强拆发生的可能性就会越大。

鉴于被拆迁人在拆迁项目中信息不对等,且始终处于被动、弱势地位,这类单纯以“快拆快建”为目的的违法强制拆除永远都不会彻底断绝。

换言之,能够坐下来分几次协商谈判是相对的,而房屋被快速拆除却几乎是绝对的。至少落到谁头上,对谁而言就是百分之百的几率。

2、有开发商、村委会等民事主体能够站出来“背锅”。

在违法强制拆除后有人“背锅”,这早已为最高院的法官在庭前谈话中当着全国网民的面点了出来。

毕竟,强制拆除行为一旦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机关就有可能面临各种法律、政纪责任的追究。而如果有开发商、村委会这样的民事主体愿意“主动”担下这个责任来,直接组织强制拆除就会变得顺理成章得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然而该条的规定只是强调建设单位不能参与“搬迁活动”,却给其参与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入户协商谈判、政策宣讲、测量评估等留下了口子。

很多个案中,真正活跃在拆迁一线的还是开发商那些人。而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很容易陷入“村民自治”下权力“膨胀”的误区之中,干出很多不符合行政法治原则的荒唐事情来。

缺乏对行政法治的必要敬畏,违法拆除村民房屋、养殖场的事情也自然不会少见。

3、被拆迁房屋自身存在合法性、安全性问题。

综合近十年的案件代理实践看,“以拆违促拆迁”和“以拆危促拆迁”是形成“快拆”的两种最常见渠道。

前者将被拆迁房屋认定成违建,进而通过乡镇街道的责令限期拆除来在几天之内推动强拆。后者则将被拆迁房屋认定成危房,进而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由实施“解危排险”,房子也很难保得住。

在这两种处置下,拆迁方自然不必去费劲找被拆迁人协商,而是大可尽力彰显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强制性”,你同意或者不同意,到了日子我就拆。

此外,被拆迁人自身的原因有时也会导致主观感受上的“快拆”发生。譬如有些个案中被拆迁人怠于对自身补偿安置权益的关注,长期因工作、求学、就医等各种理由而疏于对拆迁事项的知情、参与和监督。直到补偿决定作出,补偿款打到账户里了才发现存在问题,那么拆迁方可能主张是被拆迁人拒绝沟通协商或者干脆找不见人。

所谓的“直接拆平”,实际上是被拆迁人前面耽误权利救济时间所制造出的感觉。

鉴于被拆迁人并未提起任何有分量的权利救济程序,未能对征拆行为作出有影响力的监督审查动作,拆迁方也自然可能在下一步的行动中更加激进、嚣张,协商谈判的空间也始终无法被“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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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可能发生在每一个拆迁项目中的不利情形,拆迁律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做好以下4件事:

1、尽早进行项目合法性调查,全面准确掌握所涉项目情况。

“知己知彼”从来都是必的。被拆迁人要在项目启动之初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上网查询已公开的项目信息、图纸等方式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

“拆迁后你这块地要拿来干什么?”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被拆迁人无法回答清楚,就很可能争取不到“协商谈判”的机会,在稀里糊涂之中就被拆迁方的一系列逼签、强拆行为打懵。

前面提到过的拆迁方是否急于用地,也可通过上述合法性调查手段推知一二,这对于制定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策略是十分有价值的。

2、尽早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违法行为查处等程序将行政机关拉到谈判桌前,避免仅与开发商、村委会的人接触。

在征拆中与开发商、村委会及不知从哪儿冒出来的“不明身份人员”周旋恐怕是难以避免的,但被拆迁人切不可陷入与这些人的反复拉锯之中。

问题的关键在于,谁能决定你的补偿安置利益,你就要努力去找谁谈。如果开发商、村委会说了不算,只管“执行”,那么和们扯皮又有何用?

总体而言,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员的依法办事意识还是要强很多的,人的素质也更有保障些。故此,趁早通过有力的法律动作把他们“请”到谈判桌前,对被拆迁人自己而言也是一种保护。

就个案中的经验可知,如果某户被拆迁人能够见到拆迁方层级足够高的“领导”,那么解决补偿纠纷的可能性将会迅速增大。而如果你只能见到手底下干事的“喽啰”,那问题得不到解决也在情理之中。

3、面对“拆违”“解危排险”等“快拆”手段,必须依法坚决予以回应。

大家一定要明白一个道理:违建和危房这种定性本身就对被拆迁人获取满意的补偿极为不利,何况它还会导致涉案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

据此,通过法律途径推翻这种定性就是最要紧的事情,单纯纠结于程序怎么怎么不合法意义并不是太大。被拆迁人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针对限期拆除决定、解危排险(紧急避险)决定等坚决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争取将其依法撤销。

同时,要迅速做好“守房”的人力物力准备,杜绝唱空城计,以顽强的依法维权意志挫败拆迁方的不法图谋。只有成功“削”掉了拆迁方的“前三板”攻势,转入到相持阶段,我们期望的协商谈判机会才会被打开。

4、永远不可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无数咨询个案告诉我们,真正能做到“及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的,凤毛麟角。而这,恰恰是导致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结果不佳的最直接原因。

很多病都是能治愈的,至少能有效缓解症状,但你一味的拖,就会把小病拖成大病,直至恶化成不治之症。

《扁鹊见蔡桓公》的例子大家都懂,古人犯过的错误今人着实不该再犯。

最简单的道理在于,为什么拆迁方会去找他家谈,而不找你家谈?理由就是人家的房子还在,你的房子已经被拆平了。

失去了房屋或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被拆迁人就失去了进入协商谈判的主动权,这是确定无疑的事情。而只有尽早依靠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才可能促使拆迁方严格依法作为,在保障自身财产、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一次一次谈,一步一步走程序。

所有被拆迁人都必须明白:先天地位不平等的征拆双方的平等对话,只能靠争取得来,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

我们深知每一户被拆迁人都有自己的难处和诸多不容易,拆迁律师愿意耐心倾听每一个人的诉说和声音。只是待你诉说完了,该干的事还是要干,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帮助那些肯于帮助自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