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沙坪坝,失足女以50元价格和男子交易,交易期间男子要求亲女方,被拒后双方产生矛盾,男子殴打女子并将她踹倒在地,女子用水果刀刺中男子左胸,致其抢救无效死亡,被捕后女方辩称是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蒙青今年42岁,家中共7姐妹,因从小家境贫寒,她小学念完就结束学业,后和向某结婚,两人生有2个小孩,因性格不和离异,小孩均归蒙青抚养。

因生活贫困,蒙青成为失足女,事发当日下午2点左右,蒙青在沙坪坝区半月楼巷子里等业务,49岁男子郑甲路过并询问价格,蒙青回答“50元”。

双方谈好价格后,蒙青带郑甲到租住的小房间里面,两人开始交易,期间,郑甲提出要亲蒙青的嘴巴,蒙青不愿意,郑甲又想亲蒙青的上身,也被蒙青拒绝。

郑甲突然就很生气,开始动手打蒙青,先是打她几个耳光,边打边骂“这里不让亲,那里不让亲,你出来卖什么”,然后用拳头打蒙青的头部。

蒙青想还手,但男女力量悬殊,蒙青没办法还手,只能用手抵挡,因此郑甲的大部分攻击,都打在蒙青手上,蒙青被打时也言语回击郑甲,整个过程持续有3分钟。

此时,代珍在房间外敲门并询问情况,蒙青称自己被打了,外面的邻居听到打斗的声音都过来劝,郑甲继续打了蒙青几下才停下来,穿上裤子打开房门往外走。

郑甲走出房间后,还在外面和蒙青对骂,围观群众劝解无果,郑甲扬言要打死蒙青,蒙青刚把裤子和鞋子穿好,郑甲就冲进来,一脚从正面踹在蒙青的肚子上,蒙青瞬间跌倒在地。

此时,蒙青看到旁边小桌子下有一把水果刀,就把水果刀抓到手上,这时郑甲又冲过来,继续打蒙青的头部和后颈,蒙青就从地上站起来。

蒙青用右手拿着水果刀,左手取下刀套,对着郑甲身上捅一刀后把手松开,郑甲被捅后撩起衣服看伤口,然后自己把刀拔出来,拿着水果刀想来捅蒙青。

但郑甲很快就没力气,一下扑到蒙青肩膀上,蒙青赶紧把他放在地上,郑甲躺在地上后就没怎么动,此时几个邻居在门口看,蒙青对他们说“完了,我把人杀了,糟了,赶快打120”。

蒙青到房间门口后,先后拨打120、110,打完110后返回房间,看到郑甲还躺在地上,觉得自己必死无疑,于是从地上捡起水果刀,往右侧大腿捅一刀,期间还把手指划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后蒙青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来,民警到场后将二人送医治疗,当日,蒙青治疗结束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郑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

经鉴定,郑甲体内检查出乙醇,含量为1.55mg/ml,检方指控,在交易过程中,郑甲与蒙青产生矛盾并殴打蒙青,后将蒙青踹倒在地,蒙青用屋内的水果刀刺中郑甲左胸部致死。

检方认为,蒙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具有防卫过当、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5年。

蒙青辩护人认为,本案符合特殊防卫认定标准,蒙青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提出如下理由:

1.郑甲单方挑起争端,持续殴打蒙青,还恐吓扬言要打死蒙青,其情绪激动暴躁,且处于醉酒状态,蒙青如不还手,只能继续被动挨打,遭受更大伤害,故其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紧迫的不法侵害时采取的正当防卫措施。

2.案发现场较为封闭,现场无人能阻止郑甲“行凶”,蒙青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紧迫威胁,其内心恐惧到极点,当时房屋内除水果刀外无其它防卫工具,不应当苛求蒙青必须寻找和使用对等的防卫工具。

3.蒙青在慌乱中随意刺一刀,目的在于迫使郑甲停止殴打行为,主观上没有伤害郑甲的故意,刺中郑甲要害部位并非刻意为之,具有意外因素。

4.郑甲扬言要打死蒙青,暴力持续殴打蒙青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蒙青的人身安全,且郑甲在被捅伤后,自己将刀拔出并欲以刀伤害蒙青,只是由于没有力气才未得逞。

如果其没有丧失对抗能力,则蒙青极有可能受到重大伤害,故蒙青行为的目的在于阻止郑甲“行凶”,其保卫的是自身的生命安全,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5.从情理上看,蒙青家境贫穷,与丈夫离异,一人独自养育两个子女,其交易行为虽为法律所不容,但以此谋生体现了母性的光辉和伟大,其本人也已认识到错误。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5项条件,即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目的和防卫限度,其中防卫限度要求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本案中,双方交易过程中,郑甲持续殴打、辱骂、恐吓蒙青,蒙青为保卫自己的人身权利,以水果刀捅刺反击,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但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要求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本案中,郑甲是徒手殴打蒙青,并未使用工具,不属于特殊防卫。

综上,法院认为蒙青构成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