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浦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林某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提起公诉。

2023年8月5日,学生小顾接到一通陌生的电话。对方自称是民警,称小顾涉嫌一起非法集资的案件,在“民警”的步步引诱下,缺乏社会经验的小顾将父母为其准备的30万元留学保证金、自己的存款9.3万元,以及某平台借贷的5万元全部转入已被对方掌握的银行卡中。就在小顾等待“民警”为其洗脱罪名时,真正的民警上门向其告知其可能遭遇电信网络诈骗,银行账户的全部存款已被诈骗分子分批转移出去,其中一笔被转入被告人林某平提供给诈骗分子的银行卡中

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只要将手机卡、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就能躺着赚钱,如果你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这样的行径面临的必然是法律制裁

那么“两卡”犯罪到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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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两卡”?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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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两卡”犯罪?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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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犯罪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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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处罚

构成“帮信罪”,“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金融通信惩戒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银行(卡)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开立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将注销名下所有手机卡,5年内不得开办新卡。

如何预防“两卡”犯罪?

1、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2、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3、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4、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5、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6、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警方提示: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广大市民应提高防范意识,严守法律规定,拒做“两卡”犯罪“工具人”!

来源:漳浦晨读、福建法治报 杨虹拱、平安江阴、网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