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法官,虽然案件最终没有达到我们上诉的预期,但是你们对待案件认真的态度让我们充分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判决说理详细,解开了我们的心结,让我们没有了后顾之忧,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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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当事人宋某某和杨某夫妻二人来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面写着“一载讼案正曲直 一堂明镜断是非”和一面写着“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的两面锦旗送给该院民一庭童衡、陈其庆、马晓凤三位法官,感谢合议庭秉公办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系被告宋某某的母亲。原告丈夫生前名下共有两处相邻的宅基地,一处给宋某某的兄长翻建新房使用,另一处由原、被告一起居住使用。经原告同意,二被告翻建新房。后因家庭琐事,宋某某与其母亲、兄长产生矛盾,原告搬至宋某某兄长家居住,并起诉要求确认其对二被告新建房屋(尚未办证)的一楼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二被告认为,翻建后的房屋应当归其所有,不同意李某某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新房系在李某某夫妻的宅基地及原有旧房的基础上拆除翻建,新建房屋当然包含着原有房屋的适当价值,李某某对新建房屋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一审法院遂判决李某某对案涉房屋一楼一间卧室及厨房、卫生间、餐厅等公共空间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承办法官通过仔细阅卷、认真梳理在案证据和相关事实,发现双方的根本矛盾在于对案涉房屋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而体现在外的则是双方因家庭琐事等累积的矛盾。承办法官通过在庭审中充分倾听、言语引导、温言调解,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双方部分矛盾,但因双方矛盾较深未能达成和解。李某某居住、使用案涉房屋养老的需求,涉及其生存利益,保障李某某老有所养、老有所居,既是宋某某、杨某作为子女应当尽到的赡养义务,也是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之一;案涉房屋的宅基地不属于可继承的财产,老的房屋已被拆除也不再属于可继承财产,新的房屋属于新的财产,不再有继承问题,一审判决含糊的指出李某某对新建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将可能会衍生新的诉讼,使宋某某、杨某对案涉房屋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二审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是在肯定一审判决确认李某某对案涉房屋一楼一间卧室享有居住、使用权利的基础上,明确指出李某某的权利基础并非是对案涉房屋的份额权,而是基于双方的亲权关系,既保障了李某某老有所居,也消除了房屋权利不确定的状态。

【法官提醒】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可继承的遗产,但是老房屋拆除后相应物权即已消灭,在老房屋上翻建的新房屋则属于新的财产。新的财产归属,则需依法重新确定。

家庭成员之间因不同的利益诉求而产生矛盾很正常。家人之间解决矛盾要想办法多做“减法”,彼此通过互相倾听,了解各自的利益诉求,尊重对方合理的利益诉求,寻求利益平衡点,互谅互让,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编辑 | 肖晓

供稿 | 市中院民一庭谢仕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