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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讲一个小故事,笔者2023年曾在渭南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代理一个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和笔者同行的D律师忘我地激情发言,激动之余站立起身,只听见“刺啦——”一声,D律师名贵的西装裤被庭审席的座椅金属钉拉开了一道长长的口子。庭审结束后,D律师半开玩笑说一定要XX法院赔自己一条裤子。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笔者认真考虑了一件事情:如果这次被划烂的不是裤子,而是大腿动脉,法院该不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这次不是椅子出问题,而是法院大堂的吊灯出问题将人砸伤,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很严肃地考虑一件事情,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是一个适格的被告?若以基层人民法院为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让我们先思考第一个问题,基层人民法院是否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首先,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由此可见,基层人民法院是承担审判职能的国家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的资格。

其次,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人民法院受理机关法人因财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即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综上,基层人民法院是机关法人,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其与其他民事主体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好了,我们解决了“基层人民法院是否是民事诉讼的适格被告?”这一基础问题,那么,新的问题来了,如何确定以基层人民法院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难道要去被告基层法院起诉吗?还真是。

一个常理,比赛中一个人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那么为什么以基层人民法院为被告的,应当去该基层法院起诉呢?因为我们应当适用我国民诉法的指定管辖方法。根据裁判文书网所查询的案例,基层法院与其员工因劳资问题而产生纠纷、因建设工程款而与建筑公司产生的纠纷(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231号、2018湘09民终1089号)均是采用了指定管辖的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此可见,基层法院有权管辖其辖区的普通一审民事案件,那么以基层法院为被告的案件,该基层法院依旧有管辖权(原告就被告原则),只是因为在案件中基层法院不能既当被告,又当裁判者,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

综上所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以基层人民法院为被告的,在该基层法院起诉,起诉后该基层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作者:李琛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